以严格标准确保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约束。如强调“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久治不愈”指所有范围内疾病均应有规范治疗过程,仍然不能治愈或好转者,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医学条件。同时要求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在互联网公开。(6月14日新华网)

  通常而言,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后应该被送入监狱服刑,接受劳动改造。但是,为了体现刑罚的文明和人性化,对于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允许以保外就医的形式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视为服刑。

  如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等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能够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际上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不需要在戒备森严的监狱内接受劳动改造。然而正是由于能够享受这一“红利”,现实中,不乏投机者通过各种手段,以暗箱操作方式得以暂予监外执行。如有的罪犯所患疾病并不符合“严重疾病范围”,也未达到“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久治不愈”的濒危状态,但却获得了暂予监外执行资格;或者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之前的“严重疾病”经过治疗后得以好转,不再需要暂予监外执行,却由于未及时进行诊断而依然监外执行。

  这种本应服刑的罪犯通过不当操作而获取的“纸面服刑”和“逍遥法外”,极大地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刑罚的惩罚意义,既让犯罪分子感受不到法律的威严,同时也让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损害。而之所以发生这种极其个别的乱象,既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消极懈怠,甚至滥用职权的因素;也有相关规定欠缺科学合理性,落后于时代发展的因素。

  因此,相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发布《意见》对相关标准进行更加科学、细致、严密的界定和规范,扎紧了制度篱笆。如将“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久治不愈”,“严重功能障碍”中的“严重”,“无服刑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等关乎能否暂予监外执行的诊断检查鉴别标准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而2014年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则并无对前述标准的明确界定。这种与时俱进的做法最大限度地压缩了暗箱操作空间,让投机者无空可钻。

  此外,新规还要求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在互联网公开。这一要求既顺应了司法公开原则,又让本就备受关注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晒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全方位监督,让普通网友和专业人士紧盯此类案件是否存在不规范之处。可以说,在长期实践经验基础上提炼而成的新规定,织密了法网,堵住了漏洞,让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不因少数人的“操作”而失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