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吴宗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吴宗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宗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79913.03元及资金占用失(资金占用损失以799130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宗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4882.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4 元,由被告吴宗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王晓涛: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王晓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黔0113民初4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11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刘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刘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78296.9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78296.9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4.20%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4437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8 元,由被告刘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周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周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84904.4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84904.4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5198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被告周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徐洪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徐洪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洪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54460.0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4460.0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洪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3314.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被告徐洪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张贵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张贵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贵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121679.1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216791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6元,由被告张贵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涂昌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涂昌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涂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50502.77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0502.7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涂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3215.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 元,由被告涂昌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饶祖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饶祖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饶祖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66127.2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66127.2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4.0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饶祖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3784.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8元,由被告饶祖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龙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龙丽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龙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104057.8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04057.8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龙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67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8 元,由被告龙丽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刘安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刘安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安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141769.9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41769.9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安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672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2元,由被告刘安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姜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姜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姜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902795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902795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姜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5267.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4 元,由被告姜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杜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杜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杜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101957.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1957.9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4日起按年利4.0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杜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6653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被告杜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四川利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古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时代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熊伸义(身份证号码:510823195503060357)、徐建清(身份证号码:510823195512260326)、李燕君(身份证号码:510823197003097769)、左学虎(身份证号码:510823197805187774)、王建蓉(身份证号码:510823197003097769):根据我行与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我行将:编号为HT70072018101101713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请你们自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向新的债权人广元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特此通知。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