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背景、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背景、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5月26日,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农业农村部发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

  《征求意见稿》在结构上分为“总则”“申请、审查与决定”“变更、撤回、撤销与收回”“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26条,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设立条件、申请及审查程序、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制定背景

  此前,我国仅部分省份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中央层面暂无该方面的专门性规范文件,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提及,上述法律法规也是《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依据。其中,《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7年颁布、1998年施行以来,分别于2008年、2011年、2016年、2021年进行了四次修订。现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生猪屠宰的原则、检疫、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其设置条件、审查机关、管理措施进行了初步明确,并指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当前,我国屠宰行业规模化程度有小幅提高,但屠宰及肉制品加工业产业链源头的分散化形势依然严峻,且生猪集中屠宰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污水、废气,若不强化定点屠宰厂(场)的规范建设,可能会污染环境。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有必要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申请、审查等相关工作进行明确。


  主要亮点

  明确权属范围,压实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查主体与职责范围,其中第四条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职能范围作了规定:其一,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其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其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及时处理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建设的咨询,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查工作进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有利于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查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细化审查标准,健全审查程序。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查标准进行了优化。审查标准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的中心环节,《征求意见稿》全面总结审查实践,在遵循《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审查标准进行细化,要求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业发展规划、具备相应的水源条件、设备条件、人员条件等,且申请主体应具备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撤销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情形,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决定可以撤销,行为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从列明的审查标准以及相应的例外情形来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审查标准,体现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要求。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健全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查程序。首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申请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查主体、审查流程、审查期限等方面,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经申请材料审核、现场审查、征求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查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十日,且审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备案。其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登记的审查程序进行了规定,要求在特定情形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变更需要程序规则予以支撑,健全程序规则有利于规范审查行为,确保审查工作有序进行。

  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刚性约束。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前后,均有必要予以适当监督,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始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要求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信息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一定期限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适时审查,避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丧失相应条件。


  完善建议

  《征求意见稿》在以下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一是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消费能力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营成本等不同,在设置环节可以考虑引入竞争机制或实施补贴政策。二是优化审查程序。审查过程中可以考虑增设整改环节,对经初步审查发现不完全符合设置条件的允许其进行限期整改,降低商业风险,以免直接作出不予批准设置决定给申请人或建设单位的前期建设投入造成巨额损失,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三是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预计歇业、停业超过1个月的应当书面报告;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但未明确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这不利于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四是加强日常的内部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和停业、歇业的审查进行了规定,但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后日常生产、经营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如何开展未进一步明确,建议对此进行规定。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地方法制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