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保障村民享有征地补偿权利
本报讯(记者李青 通讯员周湘屏 易超群) 近日,一笔11万余元的汇款打入了戴某的账户,这起纷争多年的征地补偿案终于执行到位。
2013年12月,年满14岁的戴某正式落户到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某村民组。2014年和2017年,该村民组所辖地块先后因扩建某大道项目和健康产业园项目要被征收。2019年6月,村民组召开会议讨论分配问题,最终以戴某2013年12月才落户,否决了戴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次征地补偿款均不予分配。
戴某不服,经多次协商未果后,于2019年8月向法院起诉该村民组。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戴某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戴某于2021年6月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后,检察官发现本案存在村民会议能否否定戴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戴某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认定某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制定的分配方案,不得有侵犯村民的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利等内容。而本案中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系到该组村民基本民事权利,不应交由村规民约决定,村民会议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检察官展开深入调查后发现,戴某出生后一直由奶奶带大,生活基础在该村民组。至成年后由于身患残疾缺乏独立生存能力,一直以来生活上只能依靠父母,而其父母都是该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戴某理应随父母同样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综合认定,戴某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理由依法享受2014年和2017年征地补偿款。2021年10月,湘潭市检察院将该案提请抗诉。2021年12月,湖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022年5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该村民组向戴某支付土地补偿款113000元。近期,戴某终于收到了这笔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