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 夯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责任
——浅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4日。
《征求意见稿》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新要求,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并结合食用农产品的特点和行业发展趋势,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下,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修订,重点解决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与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问题,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场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义务的相关规定。比如,基于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市场销售者保障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及其履行方式、市场监管部门的属地责任和监督检查职责等。
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具体实践,我国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呈现部门分工协同特点。在从农场到餐桌的监管分工中,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这里主要指食用农产品的初级生产和入市前的食用农产品收购。对于进入批发、超市等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则依据食品安全法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立法目的在于面向市场销售者、市场监督管理者等不同主体细化具体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后,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成为一项新的产地准出制度。该制度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具、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再次开具、批发市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了具体规定。据此,《征求意见稿》就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提出新要求。例如,对于进货,要求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优先采购具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在查证方面,对是否具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同场景作了具体规范。
从信息披露和责任履行角度看,承诺达标合格证为市场端的经营者提供了生产者与食用农产品安全情况等信息。销售者进货查验,既是履行自身义务的作为方式,也通过市场准入的把关倒逼前端供应链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履行开具合格证的义务。这里设置环环相扣的信息管理制度,有助于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倒查问题的源头和真正的责任者。
夯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责任
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模式丰富多样。从规模角度看,有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也有自产自销的个体农户。从场景角度看,有批发市场、超市或便利店等零售市场,还有不同模式的线上销售。从产品角度看,食用农产品有瓜果蔬菜等植物及其产品,也有禽肉水产等动物及其产品等。对此《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夯实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的责任。
首先,通过法律适用范围、概念解释明细了《征求意见稿》的适用主体和监管范围。例如,食品摊贩并未纳入规制范围,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又如,考虑到行业发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监管争议,《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即食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要求。
其次,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实施期间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回应。例如,对于食用农产品销售中通过所谓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购买被“美颜”但实则并不新鲜的瓜果蔬菜及肉类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应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不得利用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一规定既禁止了使用“生鲜灯”美化食物色泽和新鲜度的行为,也禁止使用非“生鲜灯”的照明设定来达到类似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又如,食用农产品具有特殊性,如生虫问题是自然现象。就安全食用而言,消费者可以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因此,《征求意见稿》修改了禁止采购、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范围,豁免了一些禁止情形,如散装供挑拣销售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
最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把牢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安全关。第一,强化销售者在进货查验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销售者在制度设计、人员安排、能力建设方面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例如,《征求意见稿》细化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人员的要求,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就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运输、贮存等不同的配套服务,《征求意见稿》也针对相关主体的义务以及彼此之间的合作作了规定。第二,强化市场监管部门在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职责。在涉及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协同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不仅只是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查市场销售者的查验情况,还要发挥市场监管的前向“穿透”作用,将源于田间地头的安全问题反馈给农业农村部门,如生产者不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情况。对此,《征求意见稿》已作出规定: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于市场销售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也要结合“两个责任”的新要求,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例如,强化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专业人员的配置及个人履职能力要求、加强培训和考核等。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是农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之一。《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夯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的责任,有助于督促入场销售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义务,主动加强市场内部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