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特色与完善路径
综合性、灵活性是“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显著特点。完善“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要围绕这些特点展开,既强化法官恪守中立裁判原则,又要以法治手段促进村民自治,强化矛盾纠纷早预防早化解,并推动“枫桥式人民法庭”制度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乡村和美,则国家和美。近年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乡村利益结构日益复杂,群众司法需求更加突出,迫切需要完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体制机制,创新司法服务模式。“枫桥式人民法庭”因贴近群众生活、根植于乡村,处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乡村振兴的最前沿,在开展诉源治理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因此,强化“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有利于化解乡村矛盾纠纷、构建和和美美的乡村秩序。
“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价值及实践特色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有利于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融入乡村治理格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14年12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司法文件,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向基层延伸,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这为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提供了方向指引。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服务乡村全面振兴。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深化“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2022年6月、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第三批、第四批“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典型案例。这进一步勾勒了“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践样态和功能特色。
“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特色。综合性、灵活性是“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显著特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司法改革逻辑,要求人民法庭为乡村振兴打好法治基础,解决乡村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多发的突出问题。从实践来看,综合性要求人民法庭全面、主动承揽“三农”相关纠纷。法庭不再局限于被动化解矛盾纠纷,而是要主动处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涉农纠纷;依法审理转型期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问题,保障好群众走出去务工、引进来集约化经营的法治需要;积极推动农村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枫桥式人民法庭”典型案例中,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广府法庭坚持“三心服务”,护航农业发展、守护生态旅游、力促农民增收。从保障机制上看,综合性要求“枫桥式人民法庭”主动融入党委政府领导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探索好与党政部门、社会力量、自治组织的联络机制;完善诉前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与各仲裁机构、行政单位、司法单位、综治部门、社会团体等做好机制衔接联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打造专业化平台,推动多元联动的数字化调解机制建设,推进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网格。灵活性,主要表现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开展诉源治理的方式千差万别,在制度框架内“枫桥式人民法庭”既可以开展综合服务又可以进行较大程度的模式、机制创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枫桥式人民法庭”典型案例中,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孤家子人民法庭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推进调解进农村、进社区、进网格,并依托信息化手段,设立388个“E+智慧法庭”平台。此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枫桥式人民法庭”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呈现多样性和自主性。它既深化诉源治理、强化了综合性服务功能,还展现出鲜明的灵活性特征。
“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完善路径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在服务乡村产业振兴、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守护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涌现出了一大批好经验好做法。但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过程中,也面临与乡村自治力量融合不畅和缺乏统一标准、长效机制的困境。
恪守中立裁判原则。“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综合性使之大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它与其他乡村治理力量的紧密沟通,又在一定程度上占用许多司法资源,难以有效纾困“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且强调“非讼”化解也为法官息讼率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强化溯源治理,但有的基层法院为了赢得更好的结案率考核排名,会选择年底不立案或少立案,反而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因此,要加强规则制定和监督。一方面要求法官必须坚持法治精神,坚守为人民服务的司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正裁判案件,尊重当事人调解意愿,避免对案件“去繁就简”的做法,符合审理条件的案件必须及时纳入审理程序。另一方面,适当改变以“非讼”结案率为中心的考核机制,丰富考核评价办法、完善评价体系,减少法官案件审理压力。
以法治手段促进村民自治,强化矛盾纠纷早预防早化解。以法治手段促进村民自治,必须大力推进法治宣传,将以案释法、法官说法的教育活动作为“枫桥式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网格工作的重要抓手,引导村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治教育不仅可以强化村干部和群众的法治思维,使他们树立起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还可以使村干部依据法律知识公平化解争端。同时,帮助村民制定公平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促进村民根据村规民约开展自我管理,依法依规监督村委会及村干部的工作,形成人人自觉依法办事、依规办事的良好氛围,孕育新时代乡村振兴新秩序。
推动“枫桥式人民法庭”制度化。当前,顶层设计层面,“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功能和运行机制等制度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意见、命令、规定、决定、通知形式进行规范,缺乏系统的上位法支持。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比如湖北、河南、四川、北京等地以司法文件形式对人民法庭便民利民诉讼服务网络建设、诉讼服务窗口、庭审方式、巡回审判机制、巡回办案点设置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但缺乏统一标准。因此,建议在法律层面对“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程序规范、治理范围、方式方法、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考核办法等进行统一规范,同时尊重区域经济文化差异。既提供法律遵循又不至损害“枫桥式人民法庭”灵活性,真正使之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为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人民法庭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分别为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