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宋时期遗嘱继承制度的演变发展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宋代法制创造出引理入律、融情于法、寓教于刑的司法艺术,两个朝代在继承制度上也是各有自身特色。具体来说,宋代初期沿用《唐律疏议》中相关规定,并随着社会发展,立足本身,对遗嘱继承进行了完善和改进,这就出现了自己的特点。宋代相当重视继承制度,不断因时修改法律,从初期《宋刑统》沿用唐《丧葬令》规定,到宋仁宗嘉祐年间,朝廷又专门颁布《遗嘱财产条法》,以及《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大量关于继承纠纷记载,都说明唐宋关于继承规定更加规范、细致。
唐宋继承制度发展的原因
一是唐宋继承制度所处时代背景决定了继承制度处于不断变革时期。唐宋都是在结束了前朝纷乱割据局面以后,有效地维持了内部长期稳定的局面。从宋朝开始经济重心南移,北方部分地区经济文化倒退。后期战乱频发导致“户绝”家庭增多,同时也导致“户绝”家庭采用立嗣遗嘱继承的增多。《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硬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父祖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爨,经三载以上,逃亡六载以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即兄弟分家三年以上,逃亡六年以上,就不得参与财产的析分。
二是继承制度完备是继承发展的基础。在遗嘱订立阶段,遗嘱得到国家法律的认证。在遗嘱履行阶段,一旦发生纠纷,官府认证的遗嘱是判决的主要依据,法律保护合法遗嘱的效力,保护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使法律不断完善以解决逐渐增多的纠纷,《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应分田者及财物,兄弟均分”。这是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规定兄弟的继承份额相同,享有一样的继承权。所以,宋代的遗嘱继承法律较之唐代更加完备和合理。
三是经济繁荣是继承制度发展的物质基础。唐宋经济较为发达,人口大量增加,市场开放加速了经济活动的流通,商业经营活动活跃,带动了民事活动增多。经济的繁荣会影响人们思想的变化,经济的发达,激发了私有观念的变化。唐初,夔国公刘弘基遗令给诸子奴婢各十五人、良田五顷,谓所亲曰:“若贤,固不藉多财;不贤,守此可以免饥冻。”余财悉以散施。在封建时代,遗产最核心部分是田宅和奴婢,刘弘基在遗令中将遗产给诸子作了有限的平均分配,且考虑到未来诸子贤或不贤,都能过得去,而对余财全部散施于社会,说明家长在处置遗产上具有绝对的自主权、自由权,所以遗嘱继承得到了更广泛的使用和重视。
唐宋继承制度的法律文化价值
一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制度完备推动继承发展。唐宋时期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继承在财产继承中占据重要地位,唐宋遗嘱继承对后世遗嘱继承制度具有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遗嘱继承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孝养观念的增强。继承既有国家法令的明确规定,又有民间风俗的认可;既尊重了家庭长辈的愿望,又可以保证各承分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继承也逐渐流行。唐代《丧葬令》规定对绝户财产处理时“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的令文,对遗嘱继承的内容给予特殊定位,把遗嘱紧紧与财产继承联结在一起。宋代继承法律体系在不断地完善,从遗嘱税、遗产数量的限制等可以看出其立法的细致。唐宋以后的遗嘱继承制度,都是以此为蓝本,再因时而异发展而来的,既具有封建遗嘱继承制度的普遍性,又具有各自的特殊性。唐代制定了继承法,宋代让这些法律中包括了具体的操作规则。
二是唐宋在继承方面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唐宋逐渐将遗嘱作为判案依据的程序细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可以支配的财产数量增多,希望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愿望就更加迫切。遗嘱继承制度也就因此顺应社会进步的潮流发展。唐宋的法律都赋予了遗嘱继承合法的身份,这种既符合经济发展程度,又尊重个人意愿的方式,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直到唐宋才有了将遗嘱作为判案依据的具体程序细化,使其更具实用性。
三是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情感样式的集中表达,是延续千百年的文化在法律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敦煌文书《析产遗嘱样文》:“所有城外庄田、城内屋舍、家活产业等,畜牧什物,恐后或有不亭、争论偏并;或有无智,满说异端,遂令亲眷相憎,骨肉相毁,便是吾不了事。今闻吾惺悟之时,所有家产田庄畜牧什物等,已上并以分配当自脚下。”文中所言的“恐后或有不亭”,是说恐怕日后有不平均、不公正;“争论偏并”是指偏向给谁多、给谁少之争,如发生这类事,就会出现“亲眷相憎,骨肉相毁”。
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虽然有着浓烈的封建伦理纲常要素,但依然存在着理性的内核元素。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传统所蕴含的固有理性因素、机制及生成原理,更值得我们重视与挖掘。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