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政+民事”协同聚力为劳动者保驾护航
本报讯(记者马付才 通讯员周燕)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创新构建“行政+民事”协同解纷机制,成功化解一起涉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伤类纠纷。
2020年9月19日,郭某某受聘于重庆市潼南区某超市从事杀鱼工作。2021年2月28日,郭某某在超市抓鱼时不慎滑倒受伤,被诊断为T12椎体爆裂性骨折,脊髓损伤。随后,郭某某为主张工伤待遇,与超市之间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分歧经劳动仲裁和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才被生效判决所确认,人社部门也作出郭某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2023年2月20日,郭某某向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当日,该仲裁委员会以郭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郭某某遂向潼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超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月10日,超市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部门对郭某某工伤认定的决定。至此,法院只能依法裁定中止工伤保险待遇民事案件,等待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行政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超市方在郭某某治疗期间一直保持关切并主动垫付医药费,双方有着较好的沟通基础,但由于超市方始终不认可郭某某与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对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持有强烈异议,导致双方争议历经多次仲裁、诉讼程序,陷入了漫长的拉锯战。超市方认为郭某某系案外人卿某某聘请,卿某某与超市之间为专柜租赁关系,鱼摊的实际经营者和获利者为卿某某,故郭某某受伤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卿某某承担。
针对上述症结,行政法官与民事法官将行民交叉案件协同解纷机制落实落细,以行政案件开庭日为契机,为各方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平台,帮助超市方客观分析其与郭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超市与卿某某签订的联营合同属于内部协议,对于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超市方可在依法向受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根据内部约定向卿某某进行追偿。在行政与民事法官共同努力下,超市方找到后续解决路径,与郭某某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部分赔偿款,同时撤回了行政案件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