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又出声” 北京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刚性约束

  本报讯(记者马付才) 近日,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走深走实。

  行政诉讼中原告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成为新常态,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对此,《意见》明确,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等四类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庭审过程中应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应诉后应对庭审中反映的执法行为、执法依据等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推进以案促改。

  同时,为及时回应关切,《意见》规定,除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外,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应当出庭应诉。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七种情形,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意见》鼓励行政机关视案情需要主动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实际行动推动行政应诉案件从“告官难见官”向“告官必见官”转变。

  在司法实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会使行政应诉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对此,《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配合法庭审理,推进以案促改,确保法治效果,做到“出庭又出声”。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参与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对具备调解、和解基础的案件,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