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本院受理张金祥诉邯郸市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张金祥诉请邯郸市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办理邯郸市丛台区西南庄前街13号楼2-1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据其陈述该房屋系1994原有的西南庄前街15号内2#房屋拆迁安置房,西南庄前街13号目前是西南庄前街15号院13号楼。现将以上情况予以公告,如对该房屋产权有异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王臣、陈嘉荣:本院受理温艳辉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辽1421民初7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后的第3日10时在绥中法院前所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方照阳:本院受理原告常涛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王学义:本院受理原告褚建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5民初1376号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张国顺:本院受理原告张振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尚泽浩、尚泽鹏:本院受理原告米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孙欢欢:本院受理原告王如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王学东:本院受理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张立晨:本院受理原告樊瑞刚诉你、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张为民:本院受理原告樊瑞刚诉你、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李元杰:本院受理原告华玉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判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


  郭小雪: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源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付涛:本院受理原告丁一博、邝振华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北法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丁超:本院受理孙思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马家峰、李秀: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21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吴忠良:本院受理原告田玉凤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冀0229民初2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彩亭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唐山城市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迁安市迁安镇连发模板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冀0283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沙河驿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周帅:本院受理原告蔡广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311民初845号案件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来龙法庭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谢恒中:本院受理原告侍行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311民初1624号案件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来龙法庭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李汉星:本院受理原告程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2)苏131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来龙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股东会会议通知  邯郸市启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定于2023年4月8日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和地点:时间:2023年4月8日下午2:30,地点:中山市致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二、参会人员:1、全体股东,2、如股东本人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三、会议主要内容和议程:审议《关于公司任免职的议案》。四、会议出席及签到:请参加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于会议当天下午2:30前签到,会议将准时召开。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签到;代理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签到。

  邯郸市启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发起人:吴铭斌


  权益转让暨催收公告  海口银河投资开发公司:我公司已将海南高院(1996)琼民初字第11号、最高院(1998)民终字第70号中对贵单位享有的全部权益转让给海口明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现通知贵单位上述权益转让事实,请贵单位立即向新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若欠款人发生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海南华盖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9日


  催收公告  张浩、云南省安宁市昌泰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由安宁市昌泰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张浩在我行的贷款壹仟万元中,除已诉讼部分外的另外五笔合计伍佰万元人民币贷款已逾期。现我行已改制为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我行多次派员催收,均无法联系到张浩本人。现予以公告催收。请及时前来我行办理还款及担保责任承担事宜。

  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慧茂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我局受理宗大伟等5名职工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案,因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烟开人社监询字[2022]118号)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且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开人社监令字[2022]100号)要求改正。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烟开人社监询字[2022]11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开人社监令字[2022]100号)、中国邮政快递退件及《工人日报》公告为证。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开人社监罚字[2023]第03号),决定向你单位下达罚款12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银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烟台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关于限期主张权利的公告 京海苏镇公告字[2023]14号 经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西小营村北(原鱼池)东侧有一处房屋,包括两排砖混房屋和一排钢架顶,现建筑面积总计为1562平方米,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该建筑物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卫星影像、现场照片、协查复函等材料为证。请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搭建人、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并依法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该违法建设搭建人于本公告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回填)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回填)。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政府3号楼108 联 系 人: 边宗圆、郭鑫 联系电话:  010-62481067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2023年3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