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遗产管理人”案在义乌判决执行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义法)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民政局发布公告,根据法院判决,该局被指定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为依法分割遗产、清偿债务,希望债权人2月底申报相关债权,3月6日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浙江首例由人民法院判决指定当事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案件。

  2019年8月,义乌市民何某向义乌某银行贷款20万元,两个月后何某突发疾病死亡,部分借款本息没有偿还。而何某生前已离婚,一名未成年的儿子判给前妻。

  随后债权人将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子和父母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何某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被列为被执行人,给他们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此后何某的父亲、母亲、儿子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何某的哥哥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据悉,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管理人具备相对独立的身份和地位,可以独立处理一些事项,减少继承过程中的纠纷。

  2022年11月,义乌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生前住所地的义乌市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指定义乌市民政局为何某遗产管理人,解决其生前所负债务,维护继承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何某的债务约几十万元,都是用信用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没有任何抵押物。同时经过调查,何某名下没有汽车、房子等不动产。

  义乌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何某的债权债务问题,如果查到有财产可以分配,则根据规定向债权人分配,如果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出具相关文件,银行就可以有法律依据对贷款进行坏账处理,后续不会对何某的孩子和老人再有影响。

  该负责人表示,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不仅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将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具有开创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