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汽车金融公司监事会制度之完善
——兼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期,中国银保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汽车金融公司监督管理、优化内部治理、促进汽车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和原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在风险管理、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亮点颇多。但就监事会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突出监事会监督职权的独立性。《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架构,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但未明确强调监事会的监督独立性,这容易导致在参与公司治理时缺乏硬性支撑。从实践角度看,人事任免权的不足容易导致监事会被迫接受控股股东的支配,在经济支出上亦依赖于董事会与管理层,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监督手段流于形式。对此,建议从三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聘请外部监事。在《征求意见稿》中增设外部监事条文,允许监事会聘用财务、审计领域专家,由独立外部人士对公司决策行为作出公允监督,以提升监事会的整体履职效益。第二,加强经费保障。在《征求意见稿》中增设费用标准、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相关细则,确认由公司依法承担监事会为执行监督业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在经济上保障聘请专家协助调查的权益。第三,保障行动自由。赋予监事会全面监督、自由检查的权利,设立监事单独行使职权机制,允许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突破集体行使职权制,启动专项检查、一对一检查,以增强监督及时性、有效性、精准性。
优化监事会内部组织构造。《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授权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有助于提升行使职权专业化程度,但应当将该设计思路运用到监事会制度中,以提升其运行效率。建议对监事会内部构成与任用门槛进行优化,建立监事会委员会制度和监事会助理制度,以此吸纳专业人才。第一,增设专业委员会。《征求意见稿》应当鼓励监事会通过从业资质、从业年限、特殊资格要求等筛选高质量人才,并按照职能内容针对性地设立财务监督、人事监督、报告决算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年度决算报告审查、人员监督检查、决策行为分析等,实现职能履行专业化与运营效益最大化。第二,增设监事会助理,着力辅助监事会开展各项日常活动,处理各类繁琐、紧急事项。积极配合各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行动,共同实现监事会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协助管理。
明晰机构义务责任体系。《征求意见稿》对机构义务责任的规定相对较少,仅在第三十六条“加强内部责任追究”部分进行了规定。首先,应当对监事义务责任体系进行明确规定,明确机构成员监督义务及违反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提升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其次,应当建立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全体职工的一般义务和由监事会额外履行的特殊义务。如按公司规章出席监管活动的参与义务,审查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状况的审查义务,主动了解监事会工作所需信息的信息义务,在掌握重大公司秘密时防范其泄露的保密义务等。最后,完善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要求因不合理、不正当行使监督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监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针对各类行为的严重程度设定不同级别的赔偿数额,以敦促监事会纠正不作为的懈怠行为,积极承担监督职责。
畅通信息获取交流渠道。为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征求意见稿》应当为监事会建立集获取、救济、交流于一体的完整信息权制度。第一,促进信息获取。应当授权监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向董事会收集重要经营信息,要求董事会定期履行报告义务,允许监事会针对重大、紧急事项进行质询,并要求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提交整改方案。同时,建立信息救济机制,在董事会未交付、不完整交付或延迟交付有关信息时,按照公司规章对其采取罚款、立刻补交等救济措施。第二,强化信息交流。赋予监事会在必要时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在经营管理、金融发展等问题上加强监事会与董事会、经理层、各股东之间的交流,以便对公司发展态势作出及时准确的评判、指导。
构建监事履职评价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事履职评价制度,明确履职标准。鉴于此,建议将该制度拆分为履职指标与绩效评价两大体系:第一,建立涵盖多项指标的立体考核体系,以期全面检查监事履职情形。该指标体系以促进监事充分行使监督权为制定目标,囊括监督权行使程序合理性、监事会成员专业资质、外部监事数量、监事会主席兼职情况、实际在岗打卡时间、监事会监管记录等指标。根据该指标对各监事会成员的实际履职情况作出评判,并将该结果作为其年终业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薪资待遇、晋升空间等经济利益挂钩。第二,建立动态绩效评价机制,通过集体汇报方式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考核,要求其定期、如实向股东大会公开监督报告,汇报工作状况,接受质询等,并积极采纳股东、董事会等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建议,改进工作质量。同时,要注重问责、奖励机制运用,若审核后发现伪造、虚报、遗漏监事报告等逃避汇报行为,无故缺席并达到一定次数等懈怠行为,应予以记录,按照公司章程追究其违规责任。若经审核认定其态度端正、能够妥善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优先提升薪资待遇等,以切实保障监事会勤勉履职,改善汽车金融公司的综合治理水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