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双方均担责

  叉车装卸货工作对操作者的技术要求较高,如果不注意周边情况就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期,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叉车事故而起的健康权纠纷案。2022年7月,货车司机吴某给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仓库送货时,被一辆正在倒车的叉车轧到脚趾,导致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并进一步住院治疗。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存在分歧,吴某遂将该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辩称,被告物流公司的职工开叉车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其受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受伤系其自身错误导致。事发时,原告在打开货车车门后未按规定离开作业危险区,肇事叉车在倒车时,原告蹲在叉车后方捡东西,因后部是叉车视野盲区,叉车司机未能看到原告,才导致叉车左后轮轧到原告脚趾。被告认为,原告应注意周边情况,及时躲避,且当时叉车作业区和叉车上都有“叉车作业区内3米禁止靠近”等明显标识,且原告作为成年人,长年开车送货,应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应对其伤情自担责任。

  法院经调查分析后认为,原告送货至被告处后,被告方叉车司机作业时将原告左脚趾轧伤,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被告应对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叉车司机作业时未能注意现场情况,在未保证安全情况下倒车轧伤原告,且事发时无证据证明现场有被告方人员进行管理或对原告有劝阻、制止其进入作业区域的行为,故被告应对原告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货车司机,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在其下车进入叉车作业区域时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

  该案法官表示,自然人依法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但因个人的疏忽因素造成损害,个人也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