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中错失“最美公路”,旅行社该为此担责吗?
新疆独库公路系217国道独山子至库车市的路段,因横穿天山,又称天山公路。因独库公路沿途可观赏戈壁绿洲、高山隧道、冰川森林、花海峡谷、草原湖泊、沙漠丹霞等美景,号称国内最美公路,吸引众多游客。然而美景并非随时可以欣赏,因气候条件限制,独库公路每年仅开放4-5个月,且开放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那么,游客报名参加旅行团,却因“封路”错失美景,旅行社该为此担责吗?
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退休后便喜欢上了旅游,对新疆美景尤其是号称国内最美公路的独库公路心向往之。2021年5月14日,两人在某旅行社上海分社报名“南北疆+独库公路”旅游产品,并于2021年5月24日与旅行社签订《上海市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的出发日期为2021年6月6日,结束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行程中包含2021年6月15日的独库公路景点,费用共计19800元。
旅行社按约成团,但出发后直至旅游结束,独库公路景点始终未开放,两人只能遗憾归来,并要求旅行社“给个说法”。
旅行社表示,在组团之前曾联系新疆当地导游地接并查询了政府机构、当地官网公众号等,得到确切消息称独库公路将于2021年6月13日全线恢复通车,故将行程安排在6月15日。成团之后,6月9日的最新报道称独库公路将于6月16日开放通行,旅行社也准备及时调整行程及计划,确保游客可以顺利游览。然而,6月15日,因独库公路局部塌方致通车仪式延期,旅行社迫于无奈只得放弃独库公路行程,更换后续游览景点,全团所有游客均在《行程变更原由书》上签字认可,独库公路景点未按期开放属不可抗力,并非己方责任。
王某、李某并不认同旅行社的说法,两人称,旅游结束后查询得知,因独库公路海拔较高,每年遇大雪封路便无法通行,故其建成后每年均会封路半年左右,具体开放及封路时间完全根据路面积雪等情况而定。过去6年独库公路的开放时间分别为:2015年6月8日、2016年6月14日、2017年5月30日、2018年6月21日、2019年6月5日、2020年6月13日,2021年独库公路实际开放时间为7月4日。由此可见,独库公路开放时间不确定是常态,不属不可抗力。然而旅行社却将独库公路景点安排在没有把握且完全不确定的日期上,导致两人未能游览该景点,造成损失。因该旅游产品为“南北疆+独库公路”,故在诉请中二人要求旅行社按照总价款的三分之一进行赔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上海市境内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应对王某、李某未能游览独库公路景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
关于独库公路景点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安排王某、李某于2021年6月15日游览“独库公路南段”。但经审理查明,独库公路景点直至本案旅游行程结束仍未开放,虽主要因天气因素所致,但法院注意到独库公路景点每年开放时间系不确定的,其开放与否受多种因素影响。被告旅行社作为专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应注意到该问题并应提前向游客做好释明工作。本案双方签订旅游合同系在2021年5月14日,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独库公路景点的游览时间,且未提供替代方案。王某、李某基于对此行程安排的信赖选择订立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后在旅游过程中未能按约游览该景点,此后果虽不能完全归责于旅行社,但该旅行社在与王某、李某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未提前尽到告知义务并提供替代方案,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向王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王某、李某主张按照旅游费用的三分之一赔付,数额过高,法院结合该旅行社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独库公路的开放时间的确有相当的不确定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王某、李某因独库公路景点取消的损失费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