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全流程防范体系的构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加强商事审判工作、打造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国除将虚假诉讼罪入刑外,还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印发工作指引、制定工作意见等一系列举措,构建了防范民事虚假诉讼的制度体系。在此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从立案到执行、再到权利救济的全流程民事虚假诉讼防范机制。


  关口前移 健全立案风险预警机制

  现阶段,虚假诉讼防范机制主要在于事后弥补,可以考虑将虚假诉讼防范措施关口前移,在立案阶段构建虚假诉讼的风险预警机制,从源头上扼杀虚假诉讼发生,有效降低虚假诉讼发生概率,提升司法资源利用率。

  明确立案登记制下案件审查标准。立案登记制虽然放宽了案件立案流程,但是并不意味着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无须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立案登记制下,除要对案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需要对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登记。因此,立案登记制下认定案件是否合法是防范虚假诉讼的关键,特别是在“冒名顶替”型虚假诉讼案件中,法院立案部门在法院系统中输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后,仅需将冒名顶替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与法院审判系统中反馈的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即可审核发现当事人身份的虚假性,这类虚假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便可以及时予以发现。

  完善诚信诉讼承诺及风险提示制度。通过在立案大厅设置标语警示牌,公布惩治案例,播放惩戒短片,让当事人对于虚假诉讼有直观认知。同时,在立案阶段,应当对于虚假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释明,并由当事人签署“人民法院诚信诉讼承诺书”,让当事人进一步明晰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对于在立案阶段发现的虚假诉讼线索,可以在案件中设置风险提示窗口,由立案部门将相关虚假诉讼线索予以备注,以便于立案后案件具体承办人员能够及时注意并查明案件相关风险。

  构建审判案件信息共享机制。2021年11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明确,加强立案甄别,做好警示提醒。立案阶段,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检索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关联案件,核查当事人身份信息。但实践中,许多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的滞后性,检索结果往往是已经结案并生效的案件,对于正在审理中的关联案件,特别是跨地域的关联案件,信息获取极为困难。因此,应当打破不同地域法院的信息孤岛状态,将案件基本信息在立案阶段进行互联共享,建立全国性的审判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联防联动 提升审执阶段制裁力度

  完善信息化多方联动机制。其一,构建法院内部的虚假诉讼案件数据库,通过大数据分析总结虚假诉讼案件特征特点,为法官判断虚假诉讼案件提供数据支撑。其二,构建法检虚假诉讼案件数据库,利用检察监督职能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其三,构建多方联动数据查询平台,通过与公安、工商、通信、邮政、银行等多方联动,降低法官获取案件相关信息的难度,提升虚假诉讼的识别效率。

  强化法官依职权审查职能。一般情况下,虚假诉讼案件是当事人经过精心谋划而启动的,隐蔽性较强。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强化依职权审查职能:第一,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确认原告是否适格,被告是否真实存在,同时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二,核查证据的真实性,特别是当事人自认的证据,因为缺少对抗性,所以在当事人自认证据的采纳上应当慎之又慎。第三,提升庭审询问技巧。在“子虚乌有”“冒名顶替”等类型的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会存在前后矛盾、描述不清等问题,法官可以通过变换询问方法、加强案件细节核实等方式,在庭审中结合证据材料判断案件事实的真伪。

  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加大对于虚假诉讼的民事司法制裁也是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有力方式,但由于目前各地关于虚假诉讼司法制裁的标准不统一,且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使得司法制裁机制效果难以有效发挥。因此,建议通过修订法律或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将司法制裁标准进一步统一规范,从而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从严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同时,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相关犯罪的,应依法从严惩治。


  明晰责任 拓宽诉讼权利救济途径

  完善虚假诉讼的侵权之诉。对于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虚假诉讼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在既判力扩张情形中的,应当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侵权之诉设置前置程序,即在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再审程序否定虚假诉讼既判力之后,才能允许提起侵权之诉,这样一方面符合既判力的原理,另一方面也为侵权之诉的证明扫除了障碍。

  构建虚假诉讼律师监督防范体系。律师作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重要桥梁,在案件中具有双重身份属性,其可以是虚假诉讼直接参与者、策划者、实施者,也可以是防范虚假诉讼的关键环节,因此,有必要构建完善的律师虚假诉讼的监督防范体系,充分激发律师对于虚假诉讼防范的作用。对于律师涉虚假诉讼的,应当进一步明确律师责任,除要求律师承担职业伦理责任外,还应当根据行为的恶劣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不同程度的制裁;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健全虚假诉讼信用惩戒机制。通过构建虚假诉讼信用惩戒机制,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将虚假诉讼相关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将该信息与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对接,提升虚假诉讼人员违法成本,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