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大主导的法治政府评估模式

  法治政府评估作为衡量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法治政府评估有多种模式。以评估主体分类,主要分为政府自行开展的法治政府评估,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法治政府评估,以及独立第三方开展的法治政府评估。随着我国开始进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阶段,法治政府评估建设指标的维度不再局限于政府本身权力的制约与职能完善,其内容更丰富,因此,应当构建新的法治政府评估模式。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这决定了我国要从人民出发,构建广大人民参与的民主性、发展性和社会性的法治政府评估模式,即人大主导的法治政府评估模式。


  人大主导法治政府评估的途径和方式

  人大主导的法治政府评估,既不否定其他政府监督参与主体的资格,也不排除其他监督方式,而是“人大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更加广泛和民主的新型法治政府评估模式。为保证这种评估模式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应当对人大主导法治政府评估中主体资格进行明确。

  成立法治政府评估专门委员会。法治政府评估是一项周期较长、内容复杂、对评估主体的专业知识具有相当高要求的评估活动。这决定了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加以组织,可以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设立法治政府评估专门委员会开展法治政府评估活动。同时,为了保证法治政府评估活动的顺利开展,明确人大作为法治政府评估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法治政府专门委员会在评估活动中的工作内容。法治政府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数据收集、指标设计、方法计算、权重赋值、公布结果、评估结果的运用等一系列的工作,并决定其他评估主体参与范围以及参与程度和具体分配的评估工作。

  构建人大主导的多元评估主体参与的联动机制。当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法治政府建设呈现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特征。因此,开展法治政府评估工作,可考虑采用以人大为主导的多元评估主体参与模式进行,并要求评估主体之间保持良性互动。建议在人大主导下,各评估主体各司其职,充分利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发挥自身价值优势,对政府行使公权力的现象进行有效评估和监督,从而减少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联动机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大力宣传法治政府评估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开展法治政府评估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政府评估氛围。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法治政府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质疑。第二,与多方评估主体进行合作。借助多方力量,积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讨论和研究,充分寻找专业知识支持。可以通过委托等方式与科研机构、高校等专业组织进行有机联合,如将调查问卷有关的评估任务交给专业评估机构,并通过相关程序确定机构的权限和内容。

  扩大公众参与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因此,人大主导法治政府评估,应当引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多元力量,并在彼此充分、有效沟通基础上,共同解决社会问题。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法治发展状态,对评估实施主体和评估参与主体适当进行调整。第一,实施主体为党委或政府,评估的参与主体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这种途径主要适用于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地区。第二,实施主体为专家学者,评估的参与主体有党委或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这种途径主要适用于经济水平发展中等的地区。第三,实施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研究中心(研究所)。这种途径主要适用于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如我国东部地区。


  人大主导法治政府评估的指标体系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治中国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及其他政策规范性文件,目前人大主导的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分为三大部分:

  一是客观指标体系。包括7项一级指标,24项二级指标,71项三级指标,196项四级指标。7项一级指标分别为“行政主体”“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服务”“行政制约监督”“矛盾化解”。

  二是主观指标体系。人大主导的法治政府评估主观指标主要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编订而成。包括21项一级指标、27项二级指标、100项评价细目。

  三是辅助观测指标体系。人大主导的法治政府评估辅助观测指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编订。目前,辅助观测指标体系由“人民检察院监督”与“人民法院监督”两项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8项三级指标构成,通过辅助观测指标,推动评估从外部观测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提高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准确性。


  人大主导法治政府评估的方法

  人大主导的法治政府评估的方法,主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完善客观指标的评估方法。借鉴“层次分析法”与“德尔菲法”,确定各项客观指标的权重计算方式、制定客观指标评分的标准以及如何对客观指标内容进行最后的运算和评估,将分数与权重通过数学计算,得到法治效果的实际分值。第二部分主要完善主观指标评估方法。通过网络检索、申请信息公开、访谈、电话调查等收集评估信息,运用满意度指标及问卷调查表等满意度测评方法、精选行政案例分析法以及通过对接受服务的群体接受服务后的感受、体验进行调查的体验评估法,统计人大主导的法治政府评估中的主观指标内容。

  此外,基于对人大主导法治政府评估结果的要求,首先,需要对评估结果实施再评估,即通过对评估数据的信度、评估数据的效度、评估数据内部一致性信度、评估数据外部一致性信度、评估数据稳健性等五个方面进行审查,再次检验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其次,对评估结果进行再评估后,通过强化人大监督制度、制定科学的奖励惩罚机制、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工作、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的样板效应等机制,监督和制约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凸显人大主导的法治政府评估的独特价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进步。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2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人大主导的法治政府评估模式研究”〔课题编号:CLS(2022)B06〕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