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织密未成年人保护“防护网”

  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要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织密未成年人保护“防护网”,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开庭并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其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上半年至2022年5月,攸县某中学教师周某某多次利用其教师身份,在办公室采取摸胸、搂抱等行为,猥亵、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其中多人未满十四周岁。2022年7月,周某某被抓获归案。(12月1日中国长安网)

  据报道,法院判决周某某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及自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有高质量的教师,才会有高质量的教育。做好老师,就要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就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除了传授科学文化理论知识,还应指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心全意关心、呵护学生成长成才。然而,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来看,其中不乏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对学生实施猥亵或者强奸等犯罪行为的案件。教师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群体的侵害行为,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导致其心理上受到严重摧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意见》,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规定,对于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准确实施、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过去人民法院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的情况,《意见》明确了裁判规则,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意见》施行当日,北京海淀法院即作出了全国首例对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宣告终身禁业的判决。随后,甘肃、江苏、黑龙江等地也陆续宣判了各省的终身禁业“第一案”。上述案件的判决,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过去,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能从事教师职业。对此,《意见》就衔接工作提出了要求,规定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考虑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主管行政部门复杂多样的现实,《意见》特别规定,不属于自己管理的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如此一来,实现了司法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畅通了两者的沟通渠道,有利于从业禁止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及时落实,有效避免了教育行政部门招录禁止从业的教师的情况发生。

  对于教职员工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是否还要受到处理、处分和处罚等后续处理,《意见》明确了职责分工,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人民检察院负有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提出建议。

  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要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织密未成年人保护“防护网”,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