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建议提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的弹性
——浅谈《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公布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出具体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暂行办法》体系完整、可操作性强,构建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整体规范,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助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康发展。
其中,《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具有封闭性,即在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商业银行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个人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同时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作为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在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以及资金领取的条件等。笔者建议,增加关于增强个人养老金领取的灵活性以及打通企业年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转换路径的相关规定,为提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的弹性提供制度保障,从而提升个人养老金的制度吸引力,提高个人养老金参与率,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发展。
适当增强个人养老金领取的灵活性
《暂行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性质,并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而《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出国(境)定居;(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规定确定了与基本养老金不完全相同的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使得个人养老金的发放更加灵活和精准。但是,以上规定虽然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前领取的情形作了规定,但设定的情形相对有限和抽象,即只有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下才允许个人养老金的提前领取。这意味着一般在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前,个人养老金将被锁在资金账户内,可能使一些人不愿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导致其参与率低。
笔者建议,可以适当提高个人养老金领取弹性:其一,细化个人养老金提前领取条件,可以规定对购买首套住房、重病或残疾、医疗支出超出医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三胎子女抚养等条件下,适当给予提前部分支取便利,以供应急之需,并根据不同情形设定相应规则以规范提前领取行为。其二,对提前支取设定额度限制、还款时间限制并附加补税或者其他惩罚性措施,个人养老金在制度设计之初就明确其具有封闭性、长期性的特点。为了保障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连续性,可以规定提前领取的资金必须在多长时限内返还,要求提前支取时须补缴个人所得税等,从而防止资金被随意挪用。
打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企业年金账户的转换路径
打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企业年金账户的转换路径,保障各类养老金账户之间无障碍转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商业银行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综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企业年金账户之间并没有打通,未形成养老保险体系第二、三支柱之间的联动。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尚未开放个人投资选择权,由企事业单位统一决策、统一进行组合管理,不仅使得企业年金计划的总体投资习惯趋于保守,而且参加人也难以实现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长期投资目标。因此,可以规定职工在转换工作或者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允许其选择是否将完全属于个人部分的企业年金资产转移至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自主管理,打通第二、三支柱,提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的弹性,使得参加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长期投资产品,形成长期的有效资金。
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有限,职工更换工作后,可能新入职的企业没有建立年金计划,导致职工原有的企业年金账户由于无处迁移而转入原企业为离职人员设计的保留账户计划,最终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可能因为不知查询方式以及处理保留账户的方式而遗忘该企业年金账户。因此,笔者建议,除了考虑建立统一的企业年金管理平台外,还可以赋予职工自主决定权,由其选择是否将企业年金账户直接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年金账户转移接续环节流程不畅的问题,还可以拓宽我国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综合来看,实现企业年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互通转换,提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的弹性,有助于扩充个人养老金资金来源,有助于参加人更统一、更有效地管理养老金资产,提高养老金积累阶段的市场化投资水平,从而提高个人养老金制度吸引力,提升制度参与率,扩大制度覆盖面。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制度之间相互促进,助力个人养老金的健康发展。
我国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助于解决养老金缺口、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分配格局、满足更高水平养老需求。《暂行办法》有助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以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但由于个人养老金制度处于初始阶段,还必须通过实践总结经验,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