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践行法学工作者的使命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给予了科学精准的界定,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的提出与推进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是现代化理论与实践的最为重大的创新突破,是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科学认识的最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突出彰显。

  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引领与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同体同构同机制的社会运行发展过程。要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法学工作者要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要以在新时代新征程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探索方向、发展目标、科研理念和任务重点。

  首先,以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目标的法学研究,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精髓和科学内涵,是法学研究工作者的必修课与基本功,是得以增强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有效性的智慧库与能量源。

  其次,以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目标的法学研究,必须以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作为学术理念和科研目标。在法学研究中,以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基本的学术理念,以党领导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采取的一系列战略性举措、推进的一系列变革性实践作为科研任务来源,全力发掘和攻关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再次,以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目标的法学研究,必须以形成与发展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为学术使命。当下中国生动鲜活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实践最能体现原创性和时代性,既是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的社会应用过程,更是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的创新形成过程。法学研究要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应有作用,就必须总结和运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不断推进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学理论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和学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