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问题与对策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以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现行试点文件“提供法律帮助”的性质定位可进一步明确,还可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底线标准等。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提出,推动实现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该工作试点以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比如,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为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202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适用阶段向前延伸至审查起诉环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值此之际,笔者试以《试点办法》为基础,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成效、经验以及试点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进行总结,并试着结合实际提出对策建议。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面临的问题

  试点的指向和试点文件中“提供法律帮助”的性质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目前,《试点办法》《意见》主要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作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机制以及确保“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这导致试点偏重审判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未能充分顾及侦查阶段刑事法律援助状况的改善。可以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指向的局限性决定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律师参与仍将是有限的。同时,《试点办法》对于“提供法律帮助”的定位制约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完全实现,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由值班律师向没有辩护人的简易速裁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里的含义是“主动给予,除非放弃权利”,还是“经请求而给予”,司法实务中有着不同的主张。对于后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然而,这种理解却不当增加了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前置程序,影响了简易速裁案件法律帮助率的提升。

  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性问题,值得考量。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是此次试点工作的重要考量,但实践中如何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的作用,值得探讨。首先是辩护人的有效辩护问题。全覆盖试点吸收有效辩护理念,对辩护律师执业提出了基本要求,《试点办法》第二十条概括性地规定了辩护律师应尽到勤勉义务,还以列举方式规定了援助律师应进行会见、阅卷等,辩护律师应富有成效地参与庭审活动。但现行实践中,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效果与委托律师相比有一些差距,甚至某些指标弱于自行辩护的被告人。笔者对299份刑事裁判文书进行统计,结果显示,举证方面,委托律师的举证率显著高于法律援助律师,举证率最低的是自行辩护的被告人,但是举证频次(举证份数/举证总人数)最低者是法律援助律师;在辩护意见提出方面,个别法律援助律师所提辩护意见随意性较大。比如,在(2018)川0114刑初272号判决书中(何某某等诈骗案),“被告人何某某有前科”,辩护意见却主张“何某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其次是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问题。2017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正式写入有效法律帮助概念,但未明确其法律定义及其底线标准。这使得有的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时出现了形式化,比如鲜少会见、基本不阅卷、限于程序性事项的告知与见证、程序性辩护和有效控辩协商缺失等。

  权利告知对被追诉人行使律师帮助权的影响。司法实务中,一方面,共犯、重罪、非简易速裁案件被告人,比非共犯、轻罪、简易速裁案件被告人更容易获得辩护律师的辩护。另一方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辩护的可能性更高。这表明权利告知的实效性深刻地影响着被追诉人对委托辩护或法律援助辩护的态度和选择。因此,如何避免形式化的权利告知,值得认真对待。


  完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对策建议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目的应当定位为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提供法律帮助”应理解为“主动给予,除非放弃权利”。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目的可以由作为配套审判中心改革的机制,调整为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初步探索。包括适时地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做法从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扩大到侦查阶段,对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合理分类,区分性适用辩护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援助。这不仅可以有效强化被追诉人在审前程序的防御权、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而且对于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侦查、起诉活动面向审判、服从审判”,促进检察主导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也具有实实在在的益处。

  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援助的质量标准,明确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底线标准。首先,辩护律师的辩护质量标准方面,可以借鉴域外经验,适当提升当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标准,以应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会见一次、阅卷一次、出庭一次”的消极做法。同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机制以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包括认真对待辩护律师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强化刑事律师交叉询问技能的训练;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其次,明确有效法律帮助标准。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是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正当性基础。鉴于《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的值班律师法律文件未能明确有效法律帮助概念的含义,考虑到法律帮助的特点,可以设定低于有效辩护标准的有效法律帮助认定标准。具体包括:值班律师充分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运用会见、阅卷和协商等辩护手段了解案情和证据;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符合一般标准,包括准确评估是否有必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准确提出程序选择建议、积极开展量刑协商、保持中立态度在场见证具结书签署等。

  规范律师帮助权的告知程序,减少律师辩护率的个案偏差。根据诉讼关照义务理论,对于律师帮助权的知晓、理解存在困难的被追诉人,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权利告知时,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完整、充分地向其阐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对于放弃律师帮助权的被追诉人,尤其应确保其明智性、自愿性,防止非理性放弃律师帮助权的现象发生。对于未告知或未充分告知被追诉人律师帮助权的,可以赋予证据使用禁止的法律效果。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