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不是法外空间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孙某某和王某某都是某小区业主,一位是钢琴老师,一位是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的成员。2020年8月,业主群有业主对业委会公共收益不公开、不公示提出质疑,孙某某和王某某第一次在群里发生了言语冲突。后因孙某某将其住房改为商用开培训班,王某某作为业委会成员配合相关单位取缔非法住改商,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多次在各个微信群、QQ群展开骂战。此后又升级到双方线下的骚扰和冲突。后法院判决双方在相关微信群里互相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10月13日《中国青年报》)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离不开的工具。在微信群或朋友圈发表个人言论或者调侃,表达各种诉求也成了比较流行的方式。但一些人却将微信群当作了私人领域,无视其公共属性,甚至发泄私愤,辱骂他人。长沙这起微信群内互骂的当事人被判决互相赔礼道歉的案件再次警示人们,使用社交软件时务必遵循底线,否则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与微博等社交工具有所不同,微信属于相对私密空间内的闭环交流,非微信好友或者群成员看不到他人发布的信息,一些人便想当然地将微信或者微信群当作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空间。虽然网络是虚拟空间,微信群让一些人感觉不到身处广场、公园等真正公共场所的氛围,但微信群成员的众多性和不特定性,决定了其具有公共场所这一属性。

  因此,在微信群辱骂他人、互相对骂等行为既有辱斯文,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微信群辱骂他人,与行为人在大街、公园等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并无本质区别。特别是,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和传播的便捷性,“网络对骂”的危害后果可能更大,相关内容被截屏后可能四处扩散,让更多人知晓。

  报道中,长沙这2名行为人因网络互骂被判互相赔礼道歉一点也不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纵观报道可知,2人口无遮拦,在微信群内肆意泄愤,已经构成治安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在微信群内“互骂”不行,通过微信群造谣传谣、无事生非、肆意辱骂他人更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网络传播的,或者利用网络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等。

  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必须要不断增强边界意识、法治意识。网络并非完全脱离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每一个网络账号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行为人。网络是比广场、公园更加“广阔”的公共场所,这决定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不能是法外之地。每个人使用互联网时都应有底线思维和规则意识,共同守护好清朗的网络空间,让网络成为便利人们美好生活的工具,而非互相伤害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