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风险及治理对策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浙江省某市一家动物医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被罚款1.2万元。《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类似违反禁止性规定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应引起重视。

  近年来,一些兽医和养殖户将人用药品用于畜禽的事件时有发生。“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很可能发生因动物滥用抗生素而导致被人食用后出现耐药性,甚至危及生命健康,其背后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担忧。笔者试对“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危害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加强社会治理提出对策建议。


  “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危害

  危害人体健康。对动物大量使用人用抗菌及抗病毒药物,会造成药物在动物体内残留,当人食用这些养殖动物制成的动物源性食品后,残留药物可能会随之进入人体。一旦人感染上与动物一样的疾病,该病原微生物很快会对治疗该病的药物产生抗药性,因此而贻误病情。若大剂量人用药物进入动物体内不被动物完全吸收和分解,那么人们一旦食用该动物,可能形成“无病吃药”,无形中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因此,“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危害性极大。值得注意的是,“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是间接的、隐性的、缓慢的,这使得这种行为很难在短期内被发现。因此,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兽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监管力度以及防范工作。

  危害动物健康。人用药品和兽药作为特殊商品,除内在质量要求外,对产品包装、说明都有明确规定,“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可能造成用量不当、疗效不明,甚至可能发生因用药过量引发动物死亡的情况。一些人类刚刚使用的新药,未进行相关临床试验和验证,擅自用于畜禽身上,一方面无法证实在畜禽等动物机体上的作用、用途及用量,另一方面还可能使畜禽由于长期大量滥用抗生素、抗病毒药物而使其体内的病原微生物对药物产生耐受力,甚至发生变异,正常治疗剂量已不能抑制或杀灭该病原微生物。


  “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问题的治理对策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兽药交易市场的管理,严打非法交易。加强对兽药流通领域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国家规定私自经营人用药品的兽药经销商进行严厉打击,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兽药安全使用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严防人用药品流向兽医及养殖户,切实提高畜禽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兽药药政药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兽药及养殖场户的管理,不定期对其进行药品检查,发现“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情况要及时纠正并予以严惩。检察机关要加大“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用好检察建议,依法及时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职,从源头上减少“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正确引导养殖户以及兽医规范、合理用药,强化养殖户及兽医质量安全意识。监管部门除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外,还要定期对兽药经销商、个体兽医及养殖场户进行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大力宣传“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弊端和危害,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引导其正确合理地使用兽药,杜绝使用人用抗生素及抗病毒药物,有效防止“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现象的发生。加强对养殖户及兽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促其主动抵制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联合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以案释法,让群众知法守法。

  加强检察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广开渠道受理群众的举报线索,对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的行为,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形成对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的高压态势。对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不予适用缓刑,力求实现“办一案、防一片”的办案效果。把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做实做细,做到案件线索移送及时,侦查取证扎实全面,刑事处罚准确无误。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要持续跟进兽用处方药违规销售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和兽药使用行为,全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检测管理制度,从畜禽疾病预防、饲料喂养、病死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建档登记,并通过档案管理对畜禽出栏实施全程跟踪监控。“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管理涉及多部门配合和监督,仅靠单一部门管理难以达到综合整治的目的,建议在完善有关法律条款前提下,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对有关人用药品、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检,加强对“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调剂药品的管理,以防流入医药市场,在处理有关“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件时,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力求处罚到位,保证兽药市场和医药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及时共享。广泛发动基层干部群众配合畜禽养殖用药安全工作,将畜禽养殖用药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业务考评范围。构建群众、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互联互通的监督体系,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作者单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