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民企内部腐败的刑事治理路径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6起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以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民企内部腐败的打击力度。

  民企内部腐败问题,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甚至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带来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如何有效治理民企内部腐败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背景下,正确认识刑事手段在治理民企内部腐败中的作用,有利于遏制民企内部腐败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刑事手段治理民企内部腐败的价值及意义

  民企内部腐败治理,包括企业文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事先防范制度建设,也包括对涉嫌腐败的员工的开除、罚款等事后惩治手段。理想的情况是仅凭上述手段便能发挥防治民企内部腐败的效果,但现实情况却未必如此。比如最高检发布的“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保险公司员工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存在未严格审核保险销售人员身份、投保人信息未加密等问题,遂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切实整改、严格管理、合规经营,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就投保人信息管控、业务账号使用管理、从业人员身份审核、投诉退保件处理等进一步规范化。由此可见,刑事治理手段是民企内部腐败治理重要且关键的一环。这是由民企内部腐败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的,也是刑事治理手段本身的特质和功能所决定的。

  相较其他治理手段而言,刑事治理手段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第一,刑事治理手段可以发挥良好的预防作用。刑罚往往意味着生命、自由或财产的剥夺,对个体而言是最为严重的后果。动用刑事手段不仅可以严厉惩治涉嫌腐败员工,达到特殊预防目的,还能够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第二,刑事治理手段可以借助公权力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刑事治理手段可以借助公权力的强制性调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真相。相反,民企内部调查既不能限制员工人身自由,也不能使用强制性手段取证,可以收集的证据和信息有限,难以准确、全面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第三,刑事治理手段可以成为民企应对因内部腐败造成的民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在一些案件中,民企内部员工的腐败行为可能导致其面临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对民企而言,其本身也是内部腐败问题的受害者。在此种情形下,民企往往会申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办案机关往往会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部分查清后,再解决对外的民事责任问题。第四,刑事治理手段也是实现追赃挽损的重要保障。对民企内部员工的腐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一般的民事手段进行救济有其局限性,特别是会面临执行难问题,而通过刑事手段进行救济则有其相对优势。尽管刑事手段不能保证一定会实现追赃挽损,但相对其他救济方式还是有其优势。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刑事治理手段的优势,并不是鼓励民企动辄使用该手段去治理内部腐败,而是指出刑事治理手段是治理民企内部腐败的重要举措。在具体运用刑事治理手段时,要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基本的法律原理。


  适用刑事手段治理民企内部腐败问题的应对思路

  尽管刑事治理手段有其优势,但实践中启动刑事手段治理民企内部腐败问题并非易事,面临着“三难问题”,即立案难、起诉难、定罪难。造成“三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民企内部的腐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确定,如果不属于犯罪行为就不能启动刑事程序。另一方面,民企内部的腐败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需要证据支持,仅凭个人直觉或猜测不足以启动刑事程序。也就是说,即便民企内部的腐败行为涉嫌犯罪也需要证据支持,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无法启动刑事程序,即便可以启动刑事程序但检察机关有可能不提起公诉,法院也可能宣判无罪。因此,从整体上来看,“三难”问题的核心是证据问题。从最高检2022年4月公布的6起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来看,每一起案件都面临证据收集方面的难题。因此,这6起典型案例都将证据的收集、固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也特别强调检察机关要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可见,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民企内部腐败面临一定困难。为有效应对这些困难,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协同治理。

  应加强民企和办案机关的协同。民企和办案机关的协同,首先要在思维观念上达到协同一致。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要求案件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与民事案件中适用的优势证据标准不同,且刑事案件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因此,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证明标准、办案逻辑方面完全不同,适用刑事治理手段必须遵循刑事法律的逻辑,不能将民事案件的办案逻辑套用到刑事案件中。实践中,有的民企按照民事思维处理内部腐败问题,这值得警惕。例如,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情况下,仅凭一些捕风捉影的猜测认定内部员工存在犯罪行为,要求办案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民企应当改变传统观念,按照刑事诉讼的标准和要求收集、固定证据,为立案、侦查、起诉提供各种证据支持,且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的标准去监督办案机关收集证据、提起公诉。例如,在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民企应当积极协助并督促侦查机关调查、补充证据。同时,民企要健全规章制度,降低检察机关证明的难度。比如,在内部员工主观上是否“明知”问题方面,如果企业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就可以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相应参考。此外,办案机关还可以和一些公益组织合作,打造民企内部腐败治理证据收集指引,为民企提供范例和参考。

  应加强工商联等组织和办案机关的协同。在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以内部腐败属于民企自己内部的管理问题为由不立案,因此,有必要畅通在该问题上的救济渠道。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定救济机制,包括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由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但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比如参考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理机制开展相关救济等。当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律协提出申请,由律协转交相应办案机关处理。该机制中,律协发挥了积极作用。民企内部腐败治理方面也可以考虑建立类似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公布的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中,即通过检企协同平台强化民企内部腐败治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与黄埔区工商联共同搭建“黄小明之非公经济法律服务平台”(黄小明系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的昵称),为企业提供涉法涉诉需求反馈渠道及定制法律服务,企业可一键直通检察机关。如果侦查机关不立案,民企可以通过该平台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解决民企自身力量有限以及救济机制不畅的问题。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可以立案,则应积极向民企提供证据搜集指引,在必要时依法及时开展立案监督,确保刑事案件顺利从企业内部调查程序进入司法程序。该机制值得进一步推广。

  应加强侦检协同。民企内部腐败问题有其复杂性,运用刑事手段治理面临诸多难题,特别是证据搜集、固定等。若要有效运用刑事手段,就必须加强侦检在证据收集、固定方面的协作、配合。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另一方面,侦查机关也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引导,完善证据体系。实践中确实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民企内部腐败案件侦查,对完善证据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许多检察机关没有提前介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体系不完善,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检察机关遂作出不起诉处理,使得民企希望通过刑事手段治理内部腐败的目的落空。因此,民企应注重侦检协同问题,并积极配合侦检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当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不符合刑事诉讼要求时,民企可以积极寻求检察机关介入案件侦查,向侦查机关提出完善证据体系的要求和方案;当案件因证据不足而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民企可以积极协助并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检察机关的证据收集指引完善证据体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