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的理念转型与制度应对

  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2021年7月16日,习近平主席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发表讲话时强调,要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明确提出,“营造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数字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应用中,对生产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提供变革性推动力,这对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提出更高要求。因此,构建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要强化理念转变与制度转型。


  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构建的理念转型

  近年来,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正在不断改变人们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对丰富人们文化生活、改善人民精神风貌起到重要推动作用,这要求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的构建应积极进行理念转型。数字经济时代,市场调节失灵主要表现为数字技术创新不足、数据要素流动不顺畅,宏观调控可能面临数字化与产业发展不协调、数字技术规则与传统法治工具不相融等问题。这使得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的构建面临空间多元化、主体平台化和行为信息化等挑战。因此,需要树立综合治理理念,将数字营商环境的构建作为一个集新技术、新业态、新市场、新要素等于一体的新系统进行综合施策,立足数字经济发展的要素禀赋,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数字经济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从碎片化向协同化转型。在综合治理理念下,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的构建应当实现政府治理、市场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同频共振。数字经济时代,传统工业化时代“条块分割”的经济治理组织体系,正面临数字要素流通极速化、生产组织集成化、主体交往协同化等重大挑战。因此,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的构建,应当打破工业化时代分工导致的治理组织碎片化,以协同治理理念重塑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一方面,以数字技术驱动数字法治信息结构变革,打破各主体之间的“信息孤岛”,推动数据要素和数字法治需求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跨政企开放共享和协同应用。另一方面,通过数字化法治平台的建设推进多元主体共治,在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构建中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智库、法学专家等第三方法治力量的深度参与,建立高效响应机制,快速准确地应对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维度的数字法治问题。

  从人工化向数字化转型。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的构建,需充分应用数字化技术提升数字营商环境的优化手段和机制。数字技术变革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影响,已不再局限于对涉及经济方面的法治制度进行微观改造,而是在数字经济法治化运行的全领域对各类法治主体进行变革性重塑。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带动信息传播效率提升,大幅降低各类主体参与数字营商环境构建的信息成本,极大地提升了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的协同效率;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为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的构建提供强大数字化转型支撑,对提升数字经济各类主体的现代化法治能力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其中,数字法治设施建设、法治数据资源配置与应用为中心的数字技术工具是推动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构建的关键。近年来,我国在应用数字技术强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已取得一定成就,广泛开展数字化解纷治理、法治公共数据开放、平安治理协同等机制创新,以全方位“数字赋能”全面提升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构建效能。

  从粗放化向精准化转型。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的构建方式,应追求精准识别和快速响应不同主体的差异化需求,提升数字营商环境的整体法治水平。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的构建可以从经验主义的粗放管理方式向技术驱动的精准治理方式转变。数字经济的信息化加速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经济主体需求多样化,数字营商环境的构建方式应将精准化治理理念贯穿到“识别需求-供给服务”的营商环境服务全链条之中。一方面,要精准识别各类市场主体的法治需求。营商环境的全领域、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中获得法治资源,提供更便利的技术支撑和更加多元的应用场景,市场主体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法治需求也会呈现出技术化、复杂化和精细化的发展趋势。这就要求数字营商环境的构建中必须建立法治需求精准识别机制,既精准识别各类新旧法治场景的差异化,也精准识别法治数据资源配置的多样化需求。另一方面,要精准提供法治服务,综合利用海量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资源,科学分析和处理数字营商环境构建中的多元化法治需求,争取建立集成政府、市场、专家及其他社会力量的模块化、标准化、系统化的数字营商环境法治问题服务平台,为不同市场主体提供个性化精准服务。


  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构建的系统性制度应对

  有力的组织、庞大的市场以及丰富的公共领域建设经验,为我国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构建的系统性转型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理念下,应秉持协同化、数字化、精准化的转型理念,着重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调控、数字市场服务、数字政府治理等四大领域的法治化水平。

  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法治保障。数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三大类,涵盖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转化-应用”的全过程,是将海量数据要素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经济循环全链条的重要技术保障。当前,有必要明确政府和企业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权责界限和行为规范,重点强化在部署先进信息基础设施、强化网络支付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物流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政府和企业合作程序规范。例如,《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设“数字基础设施”专章,引导企业充分参与,严格规范政府管理,有效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水平。

  完善数字经济产业法治化调控。数字技术驱动经济发展具有规模化和生态化的双重效用,一方面,数据要素具有鲜明的规模报酬递增效应,可以快速形成数字产业化;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具有替代性、渗透性和协同性,可以重塑产业内部和产业之间的价值生产合作路径,从而产生数字化。完善数字经济产业法治化调控是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构建的关键步骤,应当建立整体相融的数字经济产业法治调控体系,推进新旧产业个性化布局与全局性布局相融合,推进数字产业与传统产业互补性集群发展,推进数字产业法治化引导与服务规则体系持续改进。例如,《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条明确“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并设“数字产业化”“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四章专门性规范,为广东省数字经济产业法治化调控提供完备详细的法治依据。

  加强数字市场服务法治化供给。数字经济由于互操作性强、边际成本低、时空分离、跨界融合等特点,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难度更大,更容易出现新型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夯实数字市场服务法治化供给,一方面,在市场准入端,要拓宽数字市场服务的准入门槛,提升市场主体服务事项的审批服务效能,规范数字市场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另一方面,要在市场监管端,强化对大型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规范监管,重点打击滥用数字技术侵犯消费者权益和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法行为,加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例如,浙江省义乌市依据国家和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过建立完整规范、协调有效的标准体系,有机结合数字化技术应用的各项要求,把标准化、一体化、现代化贯穿到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构建的各领域,实现了“不见面开标”、国际商贸城标准化规范管理、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解纷渠道等。

  推进数字政府法治能力提升。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建立健全数字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深化数字营商环境构建中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提升数字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融合应用,全面加强各级政府部门线上线下一体化公共服务水平。例如,深圳市以打造数字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标杆城市为目标,科学开展数字营商环境系列立法,以智慧监管创新推进行政执法公平公开规范化,依托数字化诉讼服务平台平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企业内部合规建设。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标准化法治研究中心。本文为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9C3506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