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辽宁消防条例11月9日起施行

  日前,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9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健全消防工作机制,就消防工作原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消防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和空调外机等外挂设备的设置,作出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规定。

  《条例》细化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在其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患者的相应措施。进一步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农村火灾多发时期应当采取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安全检查。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明确省、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等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物业等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条例》鼓励在居民住宅区内设置独立于居住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集中存放、充电场所。禁止在民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化工园区和危化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并且要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材料使用及施工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