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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受贿未遂 保护法益

  受贿未遂当以职务行为为中心而展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明确化,承载着受贿罪的保护法益。行为人收受财物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实现的,才属于犯罪未遂。如此定义受贿未遂不仅清晰地呈现了承诺与实现谋取利益在不法性评价上的不同意义,使斡旋受贿、事后受贿、感情投资的认定难题迎刃而解,而且符合从严治理腐败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要求。

  ——摘自《法律科学》2022年第5期姜涛著《受贿未遂标准的法教义学反思与再造》


关键词:渎职罪 因果关系

  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根源,在于渎职罪因果关系受前置法和权力分工的影响以及渎职罪因果流程普遍存在介入因素。危险的现实化说将行为的危险在结果中实现的过程分为直接实现型和间接实现型,这种类型化的研究对于渎职行为之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种方式。应当结合刑法和前置法准确把握谨慎规范保护目的,正确判断具有国家管理职权的行为人的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对直接实现危险类型渎职案件和间接实现危险类型渎职案件予以区分,并依据间接实现危险类型案件中诱发型渎职案件和危险状况设定型渎职案件的不同特点,对介入因素的异常性进行具体判断。

  ——摘自《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4期马路瑶著《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危险的现实化说为分析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