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兼谈《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亮点及完善建议
依法保障自动驾驶技术安全落地
——兼谈《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亮点及完善建议
8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7日。
《征求意见稿》从多个方面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商业化落地提供法治基础,为自动驾驶汽车如何开展经营服务初步指明方向,鼓励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也称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输服务领域应用,保障运输安全。总体来看,亮点颇多,但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核心围绕“安全”展开
《征求意见稿》涉及方面较多,核心围绕“安全”展开。比如,提出为适应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趋势,鼓励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输服务领域的应用。在保障运输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封闭式快速公交系统等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活动,在交通状况简单、条件相对可控的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等。《征求意见稿》第三项“基本原则”,重点强调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安全至上、优质服务的原则。这里虽然将“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列在“安全至上”之前,但其遵循了从一般到特殊的列举顺序,即经营活动首先要守法律、讲诚信,其次才涉及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特点。
自动驾驶技术安全落地的前提:针对不同类型经营活动划分自动驾驶汽车路权。具体来说,对于公共交通客运,自动驾驶汽车的路权被限制在封闭式快速公交系统;交通状况简单、条件相对可控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前提;普通货运经营中,自动驾驶汽车被要求在点对点干线公路或相对封闭的道路上行驶。而对于班车、包车、旅游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征求意见稿》强调自动驾驶汽车要审慎应用,且禁止自动驾驶汽车应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或恶劣天气等。这些规定将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限制在可控场景中,大大降低了技术发展阶段的安全隐患。《征求意见稿》对不同情形分别采取“鼓励”“审慎”“禁止”态度,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为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创新提供缓冲空间,符合“守正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要求。
从准入、经营、退出三个层面,系统规划自动驾驶汽车行业规则,且均以安全要求为基准。第一,在准入层面,《征求意见稿》为运输经营者、车辆以及车辆驾驶人员制定了一般性规定,即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使用场景不再要求车内有驾驶人员,只需要配备远程驾驶员或安全员;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因尚需驾驶员不时介入,被要求必须配备驾驶员。这明确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动驾驶汽车在人员配备方面的安全标准,并为自动驾驶汽车进一步商业化创造条件。第二,在经营层面,《征求意见稿》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在运输经营者身上。其不仅对经营者建立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保障方案、风险清单,进行风险评估等措施提出要求,还具体规定对车辆运行状态的标准监控要求:事故发生前90秒与事故发生后30秒的运行信息需被自动记录和存储,这一要求标准既是明确责任的依据,也是保障安全、提升技术安全性的重要支撑。第三,在退出层面,《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经营者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几类情形,确定属地管辖原则,提倡行政监管措施的综合运用,并规定了日常监督和信息反馈事项。这有利于保障自动驾驶安全体系化规范建设。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较之一般营运车辆,《征求意见稿》要求自动驾驶汽车需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不少于5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为事故责任的承担起了兜底作用。可以说,这是具有建设性与可操作性的立法举措。
具体完善建议
虽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自动驾驶汽车概念等,有利于保障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已基本能够发挥保障自动驾驶技术安全落地的法治功能,但部分内容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完全自动驾驶汽车需配备远程驾驶员或安全员的规定与上位法有待进一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主体,包括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安全员属于哪一类主体?是驾驶人还是道路交通活动的相关人员?整体来看,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考虑到无人驾驶的情形。因此,《征求意见稿》虽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一人多车”方案提供了依据,但其自身在效力和内容上并不足以支撑自动驾驶汽车的全面合法性。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还需推动相关法律尽快修订。
自动驾驶汽车经营活动能否适用传统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亟待进一步论证与澄清。这方面国内首部关于自动驾驶的地方法规《深圳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将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一方的责任分配给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具有一定借鉴价值。《征求意见稿》可以在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基础上,对责任问题进一步作出回应,发挥一定政策指引作用。
数据安全问题应进一步引起重视。《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车辆运行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监控,并具体规定事故发生时的监控标准。但自动驾驶汽车所产生的数据远超传统汽车,如何管理这些自动驾驶系统运转数据,《征求意见稿》没有为其提供明确指引,而具有技术价值、商业价值的这部分数据还关涉数据安全问题。因此,建议《征求意见稿》对采集、存储数据的安全性要求以及后续流程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