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审议通过 自8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六十六条,突出北京市地方特色,注重完善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规范,以安全促发展,实现安全与发展良性循环。
《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为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效能,促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次修改《条例》,重在健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堵住监管漏洞,疏通监管堵点。《条例》明确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还明确了主要负责人、专职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具体职责。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和安全风险较低、信用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还明确了针对新业态的安全生产要求,强化对新风险源的防范。此次修改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对公众聚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要求,同时,也回应了一些社会关注的安全生产问题。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动车充电场所和密室逃脱等新业态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规范,而隐患颇多的问题,《条例》在第三十四条中明确对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及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同时,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形势要求,《条例》补充、完善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定,形成比较完整的制度框架,包括: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统筹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鼓励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针对不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要求;政府的应急救援队伍依法承担应急救援服务,政府可以委托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并给予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