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之“罚当其罪”探析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是值得我们传承的“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制史学七十年回顾与展望》一文中指出:“尽管在五千年的传承中不可避免地杂有历史的沉渣,但毫不夸张地说,中国法律的传统洋溢着民主性精华,关于法律的形成与发展的论述、立法的成就、执法理政的经验、严治官与宽养民的国策以及司法文明的构建等,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律的传统。”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就是这样一种“洋溢着民主性精华”的“中国法律的传统”。
从赏罚和“罚不当罪”说起
自古以来,“赏罚”问题一直是个热点话题,并上升为治国理政不可或缺、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重要手段。历代政治家、思想家对赏罚着墨不少,比较著名的有战国韩非子的“赏罚必知之,知之,道尽矣”。西汉魏相的“赏罚所以劝善禁恶,政之本也”。晋代傅玄的“治国有二柄,一曰赏,二曰罚。赏者,政之大德也;罚者,政之大威也”。唐太宗的“国家大事,惟赏与罚”。
关于赏罚与法之间的关系,古人同样重视。《黄帝四经·经法·君正》明确提出:“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意思是说:法令、制度,必须是至公至正的存在,以法度来治理国家,不能任意妄为;创立制度、颁布法律,不能随意而作。秉公办事,公正无私,赏罚分明才能取信于民,这是治理天下的大道所在。这里的“赏罚信”与法家所主张的“信赏必罚”有相通之处,张晋藩先生曾概括其为“法家的诚信法律观”。商鞅认为“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韩非子则强调赏罚是法治的关键因素:“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充分利用人的好利恶害之性,在逻辑上推出了以法治国的结论。
至于“罚当其罪”,古代思想家则是先从反面“罚不当罪”切入开始论述。在《荀子》三十二篇中,《正论》是专门议论政治的,内容主体为驳斥当时社会上流行的十种错误观点。其中一种即“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即“古代安定的时代没有肉刑,只有象征性的刑罚”)。对此,荀子批驳道:“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他进而强调:“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荀子明确主张:刑罚务必严明,对犯罪的人应根据罪行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杀了人不用偿命,伤了人不被判刑,就会纵容犯罪导致社会失序、国家动荡。刑罚与罪行相称,国家就安定;不相称国家就会混乱。如果一个人的地位和品德不匹配,能力与官职不相称,赏赐与功劳不对等,刑罚与罪行不适当,必然会带来极大的不幸和严重的后果。
可以说,古人对于“罚不当罪”的批判蕴含了我国古代先哲对于法律平等适用的热切期待。《明史·赵锦传》有言:“致朝廷之上,用者不贤,贤者不用;赏不当功,罚不当罪。”而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也引用过“罚不当罪”这一概念:“谁个劣,谁个不劣,谁个最甚,谁个稍次,谁个惩办要严,谁个处罚从轻,农民都有极明白的计算,罚不当罪的极少。”而唐朝王方庆在《魏郑公谏录·对百官应有堪用者》中则是从正面展开论述:“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北宋包拯赴任陕西转运使,被沿途所见而震动,写下《上殿札子》,其中有一句:“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
虽然自古以来就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社会意识,也存在受法律优待的“八议”(对于有特殊身份的八种人在法律上给予特别对待)之说,但据杨鸿烈先生考证,“主张法律应该平等的人的意见也不能漠视”。商鞅提出,“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于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即除君主外,任何人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一旦犯法,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韩非子在《有度》篇中说:“法之所加,知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就是“法不阿贵”的原则。司马光也主张“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唐朝吕温在《功臣恕死议》中大力提倡法律平等:“然则恕死之典,弃信而废刑,何以言之?……恐非哲王经邦轨物之制也。”宋朝李觏《民言·刑禁》中说得更为透彻:“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苏轼也曾言:“圣人为天下,岂容有此暧昧而不决。故曰:厉法禁,自大臣始,则小臣不犯矣。”《金史·刑志》记载了这么一件事,大定二十五年,皇后家族中有人犯法,尚书省援引“八议”上奏,金世宗说:“法者,天下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是使之恃此恣横也。”《大清会典》也记载了雍正六年谕“八议”之条不可为训。
要做到“罚当其罪”,势必要通过“援法断罪”得以实现。《尚书·吕刑》就强调:“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惟察惟法”即强调官吏应该明察和依法。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的“事断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观点,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重视法制、依法定罪的进步精神。《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同时,古人很早就认识到援法断罪的主体是官吏,故而形成了“依法治吏”的传统。官员在处理重大刑案时,必须严格依据法令,涉及重刑必须履行上报和复核等相关程序,并适用错案严格归责的处分规则。比如清代《吏部处分则例》就对故意或过失导致判罚偏差的官员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当代传承与充分弘扬
一是进一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观点。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一以贯之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法律原则,并为之努力奋斗和不断实践。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要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杜绝因司法不公而造成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事情发生。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
二是进一步切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刑均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或“罪刑等价原则”,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而产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刑法的始终。要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制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进一步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宽”与“严”的适用对象和尺度,依法平反重大冤假错案,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的关键作用,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应有惩罚,确保罚当其罪,确保刑罚效果。
三是进一步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徒法不能以自行”是中国古代正统法哲学观的内容之一。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关键。领导干部不论职务多高、资历多深、贡献多大,都要严格按法规制度办事,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力度,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