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推动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配套性规章,《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中“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等规定,对工业节能监察的范围、职责、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推动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但结合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部分条款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的表述,改为:“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统筹协调和管服结合原则”。这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工业节能监察是依法对工业相关企业执行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行为,除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外,还应遵循行业规范及相关标准,以此保障监管工作合法合规。其次,工业节能涉及的领域广、技术标准高,故在具体执法监察过程中,各级工信部门还应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以工信主管部门为主、其他节能监督部门协同的监察合力,进一步促进监察工作发挥实效。最后,工业节能监察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治理与引导并重、监管与服务结合。

  建议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中“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察等机构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受委托的节能监察等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并向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协助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工业节能监察管理相关工作”之表述,并增加相关条款。就规范本身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的内容为行政委托,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委托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实施相关监督检查行为,并对委托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开。因此,建议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将《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表述修改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节能监察等机构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受委托的节能监察等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依据本办法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并向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协助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工业节能监察管理相关工作。”增加第二款,“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相关节能监察机构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要求。专门监察队伍建设方面,相关要求主要体现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议进一步完善,在第九条增加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行业知识及技能培训”。力求工业节能监察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形成标准统一,以便切实履行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增加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款,表述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第二款表述为“当事人认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三款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本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增加行政公开内容。在《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后增加新内容,表述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这样修改目的在于落实行政公开制度,对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

  (作者单位分别为: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