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期货监管提供充分的执法基础

——浅谈《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日前,中国证监会就《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定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8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本次修改所涉及的证券期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期货市场的监管事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即将于2022年8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实施。

  近年来,在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开业之后,各地的期货交易所(市场)发展迅速,但在期货和衍生品法颁布前,其监管一直依赖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使得日常监管工作中法律依据效力层级较低。因此,期货和衍生品法不仅补足了我国证券期货监管中有关期货监管的短板,还为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法定监管机关提供了充分的上位法保障。《意见稿》针对已经不适应上位法的原则、理念和规定的配套规则进行有针对性的配套修改,可谓名正言顺、顺势而为,也将为后续监管提供充分的执法基础。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及《意见稿》的修改为市场应对风险进一步提供法律依据。比如,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不再实行从业资格管理,而是增加关于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任职要求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取消对于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同时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等规章中涉及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表述调整为符合“条件”的表述。再如,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四条通过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正面要求和负面条件作了规定,由此《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规章就其中所涉及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表述都进行相应修改,以符合市场实践的需要和上位法的最新要求。

  同时,保护期货市场正常秩序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目标也是本次《意见稿》配套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经营机构经营期货经纪业务需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因此,本次配套修改则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市场主体参与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原先的“备案制”改为法定“核准制”,以进一步明确期货市场前端的准入标准和要求。

  此外,考虑到期货和衍生品法突出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用期货市场的“交易者”替代证券市场中传统的“投资者”概念。本次配套修改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等规章将条文中的“投资”“投资者”分别修改为“交易”和“交易者”,从而明确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的关系,为进一步厘清期货市场的适当性管理规则奠定基础。

  《意见稿》积极贯彻落实即将实施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对相关证券期货规章的修改,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规范期货市场的主体和行为,夯实期货监管制度基础,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