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屏障

  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领域立法进程不断加快,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对于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必将进一步起到积极作用。


  建设美丽中国,造福子孙后代,必须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自6月15日起施行的《解释》,旨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林草兴则生态兴。森林和草原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领域立法进程不断加快,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贯彻落实。从构建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规范体系的民法典,到明确三权分置制度规则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再到确立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立法的每一次进步,都让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多一重法治保障。

  但是,随着林地、林木交易日益增多,诉讼纠纷亦相应增加。除私益诉讼外,破坏森林资源引发的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占相当比重。据统计,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涉及森林资源的一审案件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这些案件中,除私益诉讼以外,因破坏森林资源引发的公益诉讼亦不在少数。比如,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破坏长江防护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毁损三峡库区长江防护林的行为人,限期就地继续履行补植复绿、管护抚育义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如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森林资源利用中的重要作用,有效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中修复方案不够科学、损害赔偿不够全面等问题,成为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的问题上,《解释》明确规定,依法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本身就是经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离开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便无从谈起。因此,《解释》要求司法审判要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

  针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森林资源利用中的重要作用问题,《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公益林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特别审查,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鼓励经科学论证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解释》明确规定依法保护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林业碳汇等提供的新类型担保,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在法律适用规则和保护修复措施不够科学这个问题上,《解释》明确规定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细化林地承包经营规则,保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落实生态区位保护要求,明确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此外,《解释》丰富了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要求通过灵活运用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受损森林生态环境有效恢复。明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时,要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环境功能价值,切实加大破坏森林资源侵权行为的成本。鼓励侵权人自愿交纳保证金,引导侵权人从被动受罚向主动纠错转变,彰显了环境资源审判的惩罚教育和示范引领功能。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司法部门不断强化守护绿水青山的职责使命,社会公众自觉做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每个人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努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双向奔赴,就一定能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