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电商随意“砍单”的治理力度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以下简称“点亮”行动),加强对“砍单”“网络抽奖”等社交参与型营销活动的合规管理,督促平台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各类活动的详细规则。(5月31日中国新闻网)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日常购物方式。有时,网购的折扣优惠多、力度大。“秒杀”和“抢”,成为在网购低价、特价商品时的高频词汇。但有时,“抢”到了,并不意味着东西就会属于消费者,因为有“砍单”存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大力度促销必然吸引众多消费者前来抢购。在价格、抢购数量、库存总量等规则明确的前提下,先到者先得的规则被人们所公认,未抢到商品的后来者也不会认为不公平。但是,部分电商经营者通过推出打折促销等方式吸引消费者下单,而在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又单方面取消订单,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砍单”。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电商经营者“砍单”事件屡屡发生,一些知名企业曾卷入其中。电商经营者之所以随意“砍单”,主要是其缺乏诚信,同时违约成本过低,不少电商摸清了消费者怕麻烦不愿维权的心理,从而有恃无恐、频出此招,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人无信不立,企业更是如此。电商经营者应该充分认识到诚信乃立身之本,随意“砍单”与诚信背道而驰,是在自毁“信用长城”,是不折不扣的失信行为。对于电商“砍单”行为,尽管理由不尽相同,但都违背了契约精神,更涉嫌违法。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只要消费者确认了价格,支付了价款,此合同就已成立,电商经营者不能随便说合同不成立。同时,电商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随意解释“砍单”行为的性质与数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

  网络购物要打造诚信,更应该走法治道路。对于随意“砍单”的电商经营者,消费者维权比较麻烦,经营者违约成本偏低,对于此类投诉处理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出台相关行政规章等手段,从根源上堵住电商“砍单”的念头,为监管部门提供执法依据,为经营者划定守法经营底线,真正将电商平台的规范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要畅通维权路径,让维权变得简单。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替消费者撑腰,提高电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违约者付出惨痛代价,不让电商任性“砍单”,促使其守信、守法经营,促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作为消费者要提高法治意识,购物时遇有违法行为注意收集证据,积极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