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王建:本院受理原告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323民初15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号审判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朱玉鹏、刘丽、温晓魁、康文强、武峥、李志行、郭自强、尹瑞、赵春霞、王秀慧、刘艳静、张子扬、高昭星、刘叶、王耀光、郑芳芳、李佳彬:申请人方文科诉你们和张强、刘玮、吴海霞、张前进、李丽科、王胜辉、崔杰林、贾小川、宋路路、温国强、李广辉、冯少磊、李坪儒、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方文科对位于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688号锦绣兰庭3-2-302号房屋因漏水导致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现本院通知你们于2022年6月27日前到我院民一庭对该案进行阅卷、发表质证意见,逾期不到场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后果自负。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郭常军、靳四妮: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937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李云、李香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939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于书增、杨红印: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940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陈洪勤:本院受理原告陈增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8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后15日为上诉期限,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张秀英、石玉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1628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后15日为上诉期限,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李如新:本院受理原告袁航坤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冯卫、廖军、余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佰信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02民初7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邢台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中力联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冀040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袁才民:本院受理原告邓海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825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为上诉期限,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刘小童、张皓哲: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244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白雪、宋江伟: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376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房玉兰、许新洲: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380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郝大巍: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381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白坤、张韦韦: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385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杜义敏: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387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黄炎、王丽敏: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543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刘小童、张皓哲: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540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阴文仲、阴梦雅: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546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王丽敏、胡红月: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549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李志刚: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550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王章永: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551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孔俊红、左雅丽: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1089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柴树红: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03执1090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袁振奇、袁文考、袁文亮:原审原告邯郸市华北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丛民再字第5号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苗建军诉你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2021)冀0403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王志强:本院受理原告陈凤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229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彩亭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齐志永:本院受理原告王艳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229民初20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彩亭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