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债务催收公告


    下列借款人在我行办理了贷款手续,但未能根据与我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截止2022年3月由于欠款时间较长,已严重构成违约。现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催收。(具体欠款信息详见附表如下)

序号

客户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积欠本金

1

叶乾

身份证

46000719******0030

3199.67

2

尤平安

身份证

42108719******471X

418.17

3

冉樊凯

身份证

42102319******3717

4137.99

4

周浩

身份证

42030319******2513

151.65

5

艾力汗江·艾克然木

身份证

65282819******1818

377.04

6

赵帅

身份证

61062919******0011

4807.79

7

曹世超

身份证

13062719******6826

294.47

8

熊启

身份证

42118119******8432

489.48

9

周杰

身份证

53262719******1717

474.96

10

李铠

身份证

22018119******0292

954.61

11

王磊

身份证

32070419******2513

59626.72

12

聂宜群

身份证

42900519******1806

153728.3

13

霍秀梅

身份证

420624******832

84849.85

14

卢洪生

身份证

42010619******4811

145284.68

15

王进

身份证

42212119******043X

120642.23

16

张浩

身份证

42010419******0818

14421.01

17

杨琳

身份证

420111******553

71881.77

18

孙鑫娟

身份证

420106******404

110723.66

19

姚维涛

身份证

42011619******0036

21174.78


    请上述借款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我行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

    特此声明: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是截止2022年3月31日的违约积欠本金,所欠利息以银行系统实际计算为准。

    2、请借款人将积欠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您与银行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或前来我行办理咨询和还款,切勿以现金或汇款方式将欠款交予他人。


债权转让公告

    致林贵棉、李琳:

    根据2019年8月8日李斌与我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李斌依法将与你方签署的编号为【RSDNJ201711270005】的《借款合同》下的主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及从权利转让给我司;2021年1月20日,我司与山东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我司对你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和从权利转让给山东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请你方按照《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直接向山东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相关费用。特此通知!

通知人:深圳东典银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6月2日


安徽合安汉隆铸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卖公告

    霍邱县人民法院做出(2022)皖1522破1号决定,指定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合安汉隆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管理人根据2022年5月27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会议通过的《关于债务人资产处理的建议》,并报请霍邱县人民法院同意,拟对该公司的资产公开竞价出让,主要资产为地上建筑物(包括厂房约8000㎡、办公楼约1500㎡、生活楼约2700㎡及附属设施等)、机械设备、原材料、电气设备等(如需了解资产详细情况,请与管理人联系可实地进行考察)。有意购买者,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证明身份的手续与管理人联系并登记报价。特此公告

    附:1、管理人办公地点:霍邱县城关镇蓼城路青年嘉园五楼;

    管理人联系人及电话:刘其明13965476688、孙守龙13637270187。

    安徽合安汉隆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6月2日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公告

    宫少卫(3706221968XXXX7312):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宫少卫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黑0101交罚(2022)6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2022年5月7日,你驾驶沪C1SW36号别克商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的车辆(财务、设施或场所的名称及数量)实施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6月5日。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兴路1号      电话:0451-58628823

    附件: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务清单

哈尔滨市南岗区交通运输和站前管理局2022年5月7日

序号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务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1

车辆(沪C1SW36)别克商务

1

哈尔滨违法车辆第六存放中心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公告

    宫少卫(3706221968XXXX7312):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宫少卫公告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黑0101交罚(2022)6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因你(单位) 于2022年5月7日驾驶沪C1SW36号车辆,拉载2名乘客从西宁北路分别送往北安和孙吴,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本机关依法2022年5月7日对你(单位)采取了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黑0101交罚(2022)60号。现因: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对案件继续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2022年6月6日。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兴路1号    电话:0451-58628823

哈尔滨市南岗区交通运输和站前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淮安市银达网络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2022年5月24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根据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市银达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于2022年5月26日指定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安市银达网络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其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联系方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C区9楼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刘建中,电话13813349922。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淮安八方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2022年5月24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根据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八方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于2022年5月26日指定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安八方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其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联系方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C区9楼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刘建中,电话13813349922。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淮安市中淮汽拖配件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2022年5月24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根据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市中淮汽拖配件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于2022年5月26日指定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安市中淮汽拖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其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联系方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C区9楼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刘建中,电话13813349922。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淮安市金鑫缘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2022年5月24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根据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市金鑫缘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于2022年5月26日指定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安市金鑫缘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其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联系方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C区9楼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刘建中,电话13813349922。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淮安市常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2022年5月24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根据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市常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于2022年5月26日指定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安市常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其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联系方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C区9楼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刘建中,电话13813349922。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