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两高两部”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统一明确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相关各项细节要求,此举有助于促进公、 检、法、司等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更好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受到平等对待,顺利回归社会。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6月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看得见的刑罚早已结束,看不见的“刑罚”却一直如影随形。不少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都面临着身份“标签化”等问题,陷入了“一次犯错,长期受过”的困境。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尽管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出现了短板和漏洞,出现了封存管理失范、监管失序等乱象,并未实现“应封尽封”“应封牢封”,不少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违规查询或不当泄露。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两高两部”印发《实施办法》,对之前的部门规定、地方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整合,在国家层面统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相关各项细节要求,有助于增强封存的全面性、规范性、准确性、权威性、有序性,促进公、检、法、司等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

  《实施办法》对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均提出了封存要求,并把封存范围扩展到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明确了封存的范围和边界,给罪错未成年人划出了更大、更切合实际的“信息封存保护圈”,也让封存制度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在不少关键环节都可能遭遇报告、查证犯罪记录等要求,如果罪错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信息在这些环节被有关单位获知,未成年人很可能受到歧视,面临更高的门槛,被剥夺就业、参军等相关发展机会。《实施办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如此,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等环节就没有了犯罪记录查证压力,就可以和其他人一样,以“无犯罪记录”的身份平等参与竞争,平等获得机会,这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个人发展、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大有裨益。

  之前,查询环节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的风险较高。《实施办法》明确了查询的主体、条件、范围、保密义务以及许可查询的主体和责任,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的出口设置了更严格的密码,可以有效降低查询泄露的风险。《实施办法》把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个人隐私信息的范畴予以保护,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的法律属性,也给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努力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好,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每一个犯错的孩子,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就一定能更好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受到平等对待,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