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出台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船舶排污、陆源污染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活动等不断影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环境压力依然较大,涉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虽然我国很早就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但海洋环境问题较为复杂,以往对管辖权、公益诉讼主体、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尺度以及相关衔接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管辖法院,为不同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衔接作出制度安排,亟须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规范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充分发挥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不同职能作用,构建较为完善、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针对相关问题,“两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专门性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明晰。从主体和职能划分上,明确了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其中人民检察院起督促、协同和兜底的职能作用,即前者根据职能分工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对前者告知但仍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介入并提起公益诉讼。从管辖方面,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除可以发挥其专业化审判优势,保障审判质量和尺度统一之外,还能够发挥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优势,有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同时,11个海事法院设立了40余个派出法庭,适应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线长面广的特点,也方便提起诉讼。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助于进一步压实有关管理部门责任。

  《规定》不仅从宏观上完善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同时也细化了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适用情形,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期待《规定》落地生根,在更好开展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发挥实效,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