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温州加合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广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温州加合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广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温州加合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武汉广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加合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广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武汉广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武汉广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温州加合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666698668

    武汉广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7-87216868

    温州加合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广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序号

主债务人名称

债务情况(截至2021年9月16日)

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

本金

欠息

本息合计

1


湖北鄂电辉煌电缆有限公司

886.09

432.05

1318.14

担保人:湖北鄂电辉煌电缆有限公司、高岳政、王贤艳、范振国、周兴芝

抵押物:荆州开发区王家港路5栋厂房及土地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1年9月16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武汉广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温州加合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磐考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温州加合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磐考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温州加合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武汉磐考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加合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磐考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武汉磐考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武汉磐考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温州加合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666698668

武汉磐考实业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605811198

温州加合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磐考实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序号

主债务人名称

债务情况(截至2021年9月16日)

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

本金

欠息

本息合计

1



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

1969.99

1021.04

2991.03

担保人: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陈远明、肖平、吴烨、候晓岩、刘明乐、董万年、陈凤章、王正松、袁天

抵押物:枝江市经济开发区仙女工业园女一路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1年9月16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武汉磐考实业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深圳市傲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2月9日指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深圳市傲创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其他印章、证照,现依法公告深圳市傲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及证照自2020年11月25日起全部作废。

深圳市傲创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2年4月28日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告

    喻敏:

    本院受理牟德应、令狐荣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继兴:

    本院受理周玉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徐凤:

    本院受理原告杨新村与你方、翟振海、罗金凤、徐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28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上海珺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珺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华锦园建设有限公司等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广东华锦园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1025民初335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及管辖异议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北京东森易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东森易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黄德林、黄千:本院受理陈宏玲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05民初28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庄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彭思远:本院受理吴同川诉你合同纠纷(2022)皖1523民初180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晓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毛国荣:本院受理的原告田素芳与被告毛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毛国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素芳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康威武: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凯与被告康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威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凯车辆转让款93,793.04元;二、被告康威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凯违约金18,758.61元;三、被告康威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凯律师费6,000元;四、被告康威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凯差旅费500元;五、驳回原告蒋凯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国勇、刘少军、毛学仓: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星诉你们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高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公告

    孙保军:本院受理原告马孝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高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告

    尹本强:本院受理宋兴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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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18253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