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终端强制服务行为产生的原因及规制

  互联网终端强制服务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平台利用其绝对优势,将追逐商业利益的目的强制施加于用户。治理互联网终端算法乱象需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多维度、多渠道发力,综合施策。


  4月8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清朗·2022年算法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到2022年12月初之前,深入排查整改互联网企业平台算法安全,整治算法滥用乱象等问题,推动算法综合治理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近年来,互联网算法乱象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其中困扰网民较多的有互联网终端软件安装强制捆绑问题等,如居民浏览网页时被诱骗或强制要求下载App,过度索取照片、联系方式等。因此,有关部门多次发文督促企业利用算法加大正能量传播,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整治算法滥用乱象,以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终端强制服务的本质及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强制要求用户下载App,还是过度索取权限,究其本质均为互联网终端服务商利用其绝对优势,将以追逐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意志强制施加于用户。这种优势主要表现为信息与技术优势、市场主体地位优势以及利益博弈后的优势。其中,平台信息技术优势,体现为软件安装、运行与监管方面与用户相比存在绝对优势;市场主体地位优势,表现为互联网终端服务商与用户之间存在经济实力、市场地位不对等,这使得用户个体在实际使用目标软件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同时,用户长时间使用同一款软件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路径依赖,使得网络终端提供商强制要求捆绑其他软件时只能被动接受。这种利益博弈多表现为网络服务商之间以及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博弈。就互联网企业开发、运行与维护软件而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资金获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利润。这使得互联网企业之间必然需要通过各种竞争与合作手段将产生的相关成本与风险转嫁给用户。因此,互联网终端服务商在多方面的绝对优势以及其逐利的本质是互联网算法滥用乱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同时,现行法律规制互联网终端强制服务等,还存在一些障碍。首先,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实施,但用户个人信息在网络浏览过程中无法做到一应俱全的保护。因此,治理App软件强制捆绑行为,还需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保护用户自主选择权,规范互联网终端服务商的相关行为。其次,制定系统性、可操作性强的互联网终端算法滥用的法律法规,强化对服务商技术权利的规制。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所采用的是功能性规制,即主要通过对互联网服务产生的结果是否违法进行判断,对服务商技术权利的规制相对较少。这是因为一方面网络服务商掌握着算法技术的绝对优势;另一方面互联网监管主体多,专业人才相对匮乏。最后,现行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算法滥用行为的规制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中,使得规制途径缺乏系统性。此外,诉讼过程中的用户举证责任等也可能影响法律救济渠道。


  完善法律规制的途径

  目前,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互联网终端算法滥用问题已毫无争议,但是采用何种法律规制措施以及如何完善已有措施值得深入研究。笔者认为,治理互联网终端算法乱象需要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多维度、多渠道发力,综合施策。

  健全互联网终端算法法律规制体系,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当前,我国针对网络终端规制的相关行业准则日益完善,但和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比,大多数行业准则类规制性文件的法律位阶不高,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等,从而影响打击互联网终端算法滥用行为的执行效果。因此,建议结合实践经验,推动规制互联网终端强制服务行为的相关行业准则入法,或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增加相关内容,从而强化其执行力。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方面,可建立用户教育机制,即建立用户(尤其是针对青少年与老年用户)使用手机终端教授平台,利用教育机制打破终端算法的技术屏障,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适当规制互联网终端服务商的技术权利。一方面,运用技术手段、评价机制以及依靠行业竞争和自律规制服务商的算法滥用行为;另一方面,使用法律规制手段在软件运行、软件安装以及软件投诉三个阶段设定终端服务商的技术范围与技术权限。

  加强行政监管。明确各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管权限与职责,避免出现交叉管辖或者管辖真空等。同时,搭建行政部门内部的用户投诉平台。设立专门的互联网软件投诉平台,通过收集用户投诉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赢得用户信赖与支持。

  畅通法律救济渠道。探索建立明确的互联网算法滥用行为认定机制,划清相关行为的法律制裁归属领域。在算法滥用诉讼程序中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平衡网络服务商与用户之间因财力、精力产生的能力悬殊差异问题,从而在增加网络服务商的违法成本的同时提高用户维权的效力。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