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及完善

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管理


  日前,农业农村部公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管理。总体来看,适时颁布《征求意见稿》有利于从整体上促进我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效果,但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六大亮点

  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和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外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这解决了实践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称呼不一致的问题,以统一的名义对外执法有利于树立权责清晰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形象。在规定主管部门及职责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层级和职责,明确省、市两级的监督与指导职责,健全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运行机制,巩固了农业执法的权威性,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权责统一提供法律依据。从执法人员角度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执法理念。

  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专业考试,按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持证上岗,且每年应按规定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执法培训,并将培训情况作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升的依据。《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鼓励和支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设置执法办案指导小组以及实行轮岗制度,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的执法人才等。这有利于全面提升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技巧和理论水平。

  提出设置案例发布制度,依托科研院所、高校、法律顾问、法学专家研究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这有利于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为规范执法行为,《征求意见稿》要求,执法人员穿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并佩戴农业执法标志;执法过程中亮证执法,并进行全过程记录。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可有效保障执法公开与透明,从而促进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执法和文明执法。

  提出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并要求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跨区域的部门内部协作机制和跨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发挥各自的执法优势,形成强有力的执法合力,从而提高执法效能。

  明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制定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基准,明确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市、县两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应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这些规定有助于健全农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促进文明、严格、规范执法。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外监督体系。内部监督主要为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与督办;外部监督主要指社会监督。《征求意见稿》要求,通过落实执法责任主体,强化执法监督实施。此外,还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设定罚缴分离制度,这有利于保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公正廉洁。


  四个方面可进一步完善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在以下四个方面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农业包含农林牧渔等多种生产机制,不同生产机制有不同专业要求,相应的执法队伍也应有所侧重。这要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在地域层级纵向细化执法单位及单位职能基础上,还要根据不同生产模式进一步对每一层级从横向上细化执法单位及单位职能。

  《征求意见稿》对辅助人员管理只较为简略地规定为“严禁辅助人员直接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但何为“辅助人员”以及实践中如何认定和识别、如何理解“直接从事执法工作”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细化。此外,《征求意见稿》对执法人员身份和编制问题以及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未进行明确,这涉及执法人员的晋升与待遇等,建议进一步明确。

  对执法行为的规定较为简略。例如,《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禁止行为,却未明确触犯禁止行为后的责任追究与责任承担问题。此外,对错误执法的救济与赔偿问题,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是否适用回避制度等问题未提及,建议进一步明确。

  在社会监督问题上,建议进一步优化相关投诉制度,落实投诉与举报渠道。例如,实践操作中应保持投诉举报电话的畅通,搭建相应的投诉、举报平台等。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乡村振兴法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