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海员权益保障的法治路径
近日,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海员外派机构、外派海员和境外船东三方关系、新增海员培养制度,进一步强化海员外派业务的审批与监管,明确海员外派机构的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规范海员外派业务管理,强化对外派海员合法权益保护。
主要亮点
细化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管。与现行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完善海员外派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比如,第三十四条规定,海员外派机构因停止经营或资质被暂停、吊销、撤销的,应当对其外派在船的海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负责审批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负责审批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安排方案报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国家采用备案制和层层审批模式,明确海员外派机构在停止营业、被吊销、撤销以后所应当承担的妥善安排外派海员的责任,并推动其主动承担责任,给予外派海员全方位保护。
明确海员外派机构、外派海员和境外船东的三方关系。现行管理规定仅限于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与其签订上船协议。签订上船协议的主体仅涉及海员外派机构与外派海员两方,但实际上当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之间签订劳务合同后,外派海员要听从境外船东对其的工作安排和调度,遵守行船的规章制度,因此,《征求意见稿》在完善上船协议订立时,加入境外船东这一主体,将原有的规定修改为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协助海员与境外船东(或其代表)签订上船协议,使得海员外派机构、外派海员和境外船东的三方关系更为明确。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外派服务,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并明确海员外派机构负有协助外派海员审查上船协议合法合规性的责任。
新增海员培养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船员培养制度,为外派海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根据派往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外派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根据海员外派实际需要对外派海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这不仅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外派海员的身心健康与劳动权益,帮助外派海员提前适应境外工作环境,还将大大提升我国外派海员综合素质。
完善建议
《征求意见稿》对外派海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已较为全面,但有的细节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欠缺对外派海员具体权益条款的设计。从《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看出,强化外派海员合法权益保障是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此次修订的核心,但纵观除第一章总则、第七章附则外,《征求意见稿》针对外派海员具体权益条款的设计较少。建议增加涉及外派海员具体权益的直接性规定,规范和改善外派海员职业环境,例如增加外派海员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外派海员境外生活工作条件标准、失业补偿标准、收益支付方式等。
加强职能部门与海员外派机构的信息互联。《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海员外派机构的管理档案,加强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检查。”建议合理使用“互联网+”模式实现职能部门与海员外派机构数据共享,远程监管外派机构在合同签订、海员信息追踪、应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业务管理,时刻关注外派海员在履职期间的个人动态。建议细化职能部门对海员外派机构追踪监管的规定,实现对外派海员合法权益的高效动态保护。
完善海员外派备用金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并规定备用金动用后于20日内补齐以及未补齐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征求意见稿》未对紧急情况与相应的备用金使用进行分级管理,也未规定备用金滥用的法律责任。建议明确各类紧急情况下所对应的备用金使用数量、方式、审批程序和步骤等。
建立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的双向评价机制。《征求意见稿》明确外派机构、海员和境外船东三者间的关系,为外派海员境外履职提供便利,但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够细化。建议在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之间建立双向评价机制,定期掌握外派海员履职动态,协调双方工作模式,深入了解外派海员的就业偏好,以便于更精准地为其提供就业指导。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