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例以合理许可费确定损失数额案件宣判
本报讯(记者李晓玲) 近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赵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后,全国首例以合理许可费确定损失数额的案件。
该案被告人赵某某原为某公司销售部员工,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私自将大量公司文件存储于配发的移动硬盘内,并在离职后带离公司。经鉴定,硬盘内设计图所记载的公差参数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此前,该公司已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员工手册、发送邮件、设置电脑开机提醒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该案经庭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裴然介绍,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以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已成为普遍做法。202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由此回应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单纯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难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