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或离婚,需要退还彩礼吗?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的行为。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往往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也会发生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分手或离婚,需要退还彩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小王和小李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1年3月8日结婚登记。小王称小李一直告诉自己她是未婚,但却在被结婚登记工作人员询问时说出自己有婚史的真实情况,加之准备婚礼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小李返还彩礼6.6万元,并赔偿拍摄婚纱照支出7900元、领证时餐饮费1400元、婚庆公司定金损失1000元等合计77150元。
小李表示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认为小王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自媒人介绍认识,经过数月交往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知道彼此系再婚,领证时双方均出示此前离婚证明。此外,关于小王所称6.6万元彩礼是小王母亲对自己的赠与,且已经按照小王母亲的意思购买了结婚物品。关于拍摄婚纱照费用和餐饮及婚庆定金损失,小李认为是小王的自愿支出,要求其返还没有道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小王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小王主张赔偿餐饮费、拍摄婚纱照支出、支付给婚庆公司的定金等,应视为缔结婚姻的自愿支出。关于小王主张返还彩礼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涉案6.6万元款项是小王的母亲在双方婚姻登记前给付,且给付目的十分明确,即为促成原被告缔结婚姻之目的,可以认定为彩礼。
二人领取结婚证后因为闹矛盾没有共同居住生活。结合全案证据、双方庭审表现,以及小王在结婚登记后较短时间内即起诉离婚的事实,法院认为应当认定双方在结婚登记后并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生活,小李应当返还彩礼。
关于彩礼返还数额,法院结合本地习俗、双方缔结婚姻的经过、彩礼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双方对婚后无共同生活的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小李返还小王彩礼5.6万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需要明确的是,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和一般赠与有明显的区别。彩礼的给付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以结婚为目的,一般赠与无此目的性。因此,恋爱期间出现的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汽车等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能追回,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时的目的进行界定。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结婚意向破裂,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物品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现象也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费用。一般情况下由于消费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视为一般性的赠与。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量财物金额大小、赠与方赠与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等情形综合考量。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