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陈劲松:本院受理原告罗文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曹长云、贵阳鑫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曾祥鹏、贵州古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诉你们(2021)黔0113民初6898、6862金融借款合同两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路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3民初6898、6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贵州明阳昌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德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凡军及第三人贵州明阳昌盛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70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史楚彤、朱海河、张玉江、张燕、苟涛、朱青松、杨敏: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9471、19479、19590、19658、196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罗欢欢:本院受理原告杨桂珍与被告罗欢欢、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62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欢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桂珍借款30000元;二、被告彭静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贵州壹加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凯与被告贵州壹加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贵州壹加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凯支付装修款1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装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贵州壹加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巡回审理点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清镇市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公告:胡波: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如下:贵州闽鑫隆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权利人)对你享有的债权8万元及利息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14464号调解书确认,权利人已于2022年2月24日与陈胜贵(身份证号:350182199303164311)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全部债权及从权利一并转让给陈胜贵,请你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特此通知。专此通知并催款。

  通知人:贵州闽鑫隆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石印:本院受理原告杨元木与被告石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62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印欠原告杨元木借款本金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还清,从2021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日止,以3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遗失申明公告: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的鲍荣青律师,因保管不善原因将贵州省司法厅2019年7月22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5201201921105458,执业证书流水号:11248021,现申明作废。


  吴朝阳、高玉碧:本院受理原告杨秀顶与被告吴朝阳、高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15民初9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秀顶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自2019年7月7日起至全部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杨秀顶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杨秀顶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00元,由被告吴朝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李福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3民初71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李福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对该案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3民初7143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减资公告贵阳恒常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258717L)经股东决定注册资本由150万元减少至10万元,请债权债务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相关事宜。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路金阳文化商业步行街B区(B2)2层14号,联系人:白刚,联系电话:13983429602。


  更正公告:本院受理的刊登于2021年6月11日《中国新闻》A14的(2021)黔0115民初1664号案公告,因笔误,现将被公告人“杜从绿”更改为“杜从禄”,特此更正。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余辉、陈友、谢宇财、蔡正芬、王祥利、彭英、喻榜付、李玉龙旗:本院受理(2021)黔0103民初18163号、18166号,(2022)黔0103民初162号、158号、144号、616号、176号等7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适用程序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冯昌余:原告杨长江与被告冯昌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622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冯昌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长江工程款37716.17元;二、驳回原告杨长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00元,由被告冯昌余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贵阳观山湖柏思曼公寓、刘东鹏: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与刘东鹏、贵阳观山湖柏思曼公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13民初715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贵州黔帆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辉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贵州黔帆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黔0115民初11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熊艇:本院定于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贵阳乌当兴旺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熊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黔0115民初108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告王忠玲: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渝黔宏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黔01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1、解除原告贵州渝黔宏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玲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2、被告王忠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贵州渝黔宏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钢管、扣件等物资的租金共计41927.7元;3、被告王忠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贵州渝黔宏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0.2816吨、扣件148套、接管66米、顶托2支,快拆架69.8米,不能归还则赔偿价款5940.2元;4、被告王忠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贵州渝黔宏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返还的钢管、扣件、接管、顶托、快拆架的租赁费(租赁费从2019年7月5日起,按照每日租金4.53元的标准计算至该租赁物全部归还之日或支付全部赔偿价款5940.2元时止);5、被告王忠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贵州渝黔宏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57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6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费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闵凯:本院受理原告丁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黔0181 民初314号。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15. 4%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卫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