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浅谈《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以下简称为《广东知识城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目前我国4个中新国家级双边合作项目中首部省专项立法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明确将国家和省级相关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交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实施,以解决其在管理权限、规划建设、创新改革机制等方面的问题,确保重大改革依法有据,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知识中心。它的实施,将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知识城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新广州知识城于2010年奠基,2018年11月升格为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的国家级双边合作项目。2020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明确提出要将中新知识城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知识中心。《广东知识城条例》对知识城各方面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对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值得探讨研究。
确立容错免责机制 凸显广东发展特色
《广东知识城条例》共6章47条,纵观整部条例可以发现,广东特色明显。它从符合广东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对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发展的总体支持、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对外开放与合作、服务与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这充分体现中新广州知识城正努力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知识中心而进行制度化建构,向打造知识创造新高地、国际人才自由港、湾区创新策源地、开放合作示范区进行深入探索。
从哲学基本原理看,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促进事物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样,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建设者的主观能动性十分重要,也是充分运用各类人才发挥其智慧力量为知识城建设贡献智慧的关键。因此,《广东知识城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中新广州知识城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支持先行先试,宽容失败。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先行先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合法,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该规定支持先行先试、宽容失败,充分运用激励鼓励和容错纠错手段,必将为最大限度发挥各类人才智慧力量的主观能动性提供最大溢出的边际效益,有效推动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
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实效 推动高校知识产权有效利用
《广东知识城条例》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详细规定,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各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巩固和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经济的全面发展。其中,《广东知识城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探索与企业联合建立高价值专利创造中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推动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通专利优先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知识产权申请绿色通道。如何进一步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利用率,促进经济效益有效提升,这是高校当前知识产权转化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之一。该规定支持高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探索与企业联合建立高价值专利创造中心,为高校在实现知识产权有效利用发展方面提供了政策、制度支持。
《广东知识城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新广州知识城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成果包括专利成果、商标成果、著作成果,这些成果的使用都需要通过在市场上流动,从而最终产生经济效益,为专利权持有人、商标权持有人、著作权享有人带来实际经济收益,这也是知识产权经济的根本目标。因此,该规定提出,要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这对各类知识产权智慧成果的有效转化,提供了重要的市场交易基础。
《广东知识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设立知识产权公证机构,对接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这对化解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均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营造优良的地区营商环境。
做好省市条例有效衔接 促进知识产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4月20日通过《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以下简称为《广州知识城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5月对《广州知识城条例》进行修正,目前该地方性法规仍然有效。《广东知识城条例》施行后,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如何衔接,值得思考。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法律法规效力位阶角度看,《广州知识城条例》属于《广东知识城条例》的下位法律法规位阶,因此,《广东知识城条例》的法律效力应当高于《广州知识城条例》。再从两部地方性法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看,笔者认为,根据下位法规服从上位法规的法律基本原则,建议对《广州知识城条例》进行完善或者进行其他方式的妥善处理。
(作者单位: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