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贵州嘉润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贵州嘉润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COAMC桂-2022-A-01-00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已将其对下述清单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贵州嘉润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贵州嘉润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现将债权转让事实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债务承继人或其他责任人等相关各方。
贵州嘉润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述清单所列债务人、担保人、债务承继人或其他责任人等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贵州嘉润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担保等义务。若债务人、担保人、债务承继人或其他责任人等相关各方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承继)主体、清算主体、主管部门及/或其他责任人代为履行相应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贵州嘉润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0日
注:本次债权转让的基准日为2021年11月30日。此后债务人、担保人、债务承继人或其他责任人等相关各方应支付给贵州嘉润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利息、其他款项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担保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单位:人民币 元
基准日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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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欣弘洁净煤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
红农信南关社(2016)年流贷字041号 |
贵州鸿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保证合同》 |
红农信南关社(2016)年保贷字41号 |
2021年11月30日 |
1,349,816.58 |
970,744.68 |
19,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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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英、崔镡 |
《保证合同》 |
红农信南关社(2016)年保贷字4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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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山 |
《无限追偿责任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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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鸿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担保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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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1102民初5932号
占月美、詹小华:本院受理原告詹志龙、詹美英、詹爱英、占桂英、徐小英与被告占国华、占国平、占国胜、占国利、潘彩花、詹华飞、詹培月、占佳佳、占月美、詹小华,第三人詹玉云、占秀玉、詹子林继承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证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三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2年7月20日9时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南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根据河南聚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7日裁定受理河南聚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3月8日指定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聚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聚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4月11日前,向河南聚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广育路绿洲广场三号楼二单元603室;邮政编码:467500;联系人:宋律师;联系电话:1352375723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河南聚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河南聚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4月17日上午10时在汝州市法院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903民初3889号
郭松高:本院受理徐秀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03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季中女:本院受理原告胡银根诉季中女、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03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1621民初577号
梁晓:本院受理潘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1621民初506号
康海萍、孙明:本院受理王彬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公告
钟智超:本院受理刘洪荣与钟智超、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4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钟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洪荣支付货款85200元;二、驳回原告刘洪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钟智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逾期未作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劳人仲告字〔2022〕第5号
上海爱投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施光永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现已裁决结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青劳人仲裁字〔2022〕第100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滨港路5号,电话:027-68865265)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仲裁裁决书,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1282民初294号
王建军:本院受理徐凌川起诉王建军、吕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曙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82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
程宇: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崔家坝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
谭顺: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崔家坝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
向宏成: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崔家坝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公告
因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经营权变更,2021年12月29日,经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变更营业执照登记。将投资人变更为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386800,法定代表人由张德先变更为李文成。针对上述变更情况本公司特此公告:
张德先自2021年1月24日起实质已不再担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日期为2021年12月29日。自2021年1月24日张德先与外界发生的任何交易或纠纷均系其个人行为,与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无关。张德先以公司名义从事的任何行为均属无效行为,与公司无任何关系。公司及现任股东亦不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公司已于2021年1月24日更换本公司单位专用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印鉴,原单位专用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印鉴在2021年1月24已作废。对于张德先在2021年1月24日之后对外出具的加盖有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古浪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合同、公告、声明、工程结算、财务核对单据等文件,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均不予认可。对于张德先使用作废印章或者与2021年1月24日本公司备案的印章不一致的印章,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1月24日,武威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德先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由张德先享有和承担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2015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24日期间的及2021年1月24日之后因张德先的原因发生的债权债务(包括未收回的工程款、工程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责任)。因此,如存在上述债权债务,请各界人士向张德先主张权利。
2021年1月24日,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印章更换之前作出的授权委托书等具有延续效力的文件,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均予以撤销。自公告之日起,该类文件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停止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古浪分公司的一切对外经营活动,包括对2021年1月24日前古浪分公司实施项目的结算活动。对于古浪分公司享有的所有债权,请与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进行结算。
自公告之日,若有任何事务与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联系,防止损害自身利益。
联系人:周虎山,联系电话:13830530388,特此公告
甘肃省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
2022年3月10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枣)应急执行催告(2022)ZC第3号
孙献忠:本机关于2021年9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枣应急罚[2021]12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2年3月20日前将罚款贰拾万元(大写),合计:贰拾万元,缴至中国银行枣阳市书院街支行,账号561257547097。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第二次网络拍卖公告
(2021)鄂0607执恢39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生与被执行人万宝粮油有限公司、柴顺功、武汉宏诚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万宝粮油有限公司、柴顺功、武汉宏诚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2015)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决定在淘宝网对武汉宏诚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二路3-6号1-2层商网1号、2号、3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第二次公开网络拍卖,三处房地产具体拍卖事项如下:
一、商网1号,房权证号为武房权证青字第2012005983号,面积为339.26平方米,起拍价为6370240.80元,应交保证金32万元,竞价增幅不少于2000元;
二、商网2号,房权证号为武房权证青字第2012005984号,面积为836.09平方米,起拍价为15699376元,应交保证金80万元,竞价增幅不少于2000元;
三、商网3号,房权证号为武房权证青字第2012005985号,面积为1061.85平方米,起拍价为19938502.40元,应交保证金100万元,竞价增幅不少于2000元。
上述财产网拍竞买时间从2022年3月29日10时起至2022年3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如果有意竞买以上财产请通过淘宝网进行咨询和报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不能参加竞买。本案承办人樊其勇,电话18972269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