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信息网络权益保护及防范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未成年网民达到1.8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4.9%,比2019年提升1.8个百分点,高于全国互联网普及率(70.4%),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学生在学龄前就开始使用互联网,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数字时代发展,孩子们首次触网的年龄越来越小。但网络信息良莠不齐,许多不具备鉴别力和鉴别能力较弱的孩子容易深陷网络世界,严重危害身心健康、隐私权益等,这对未成年人成长与发展十分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使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有法可依,但相关制度的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制定有效对策、措施。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网络保护”专章,分别对网信部门、社会组织、未成年人父母、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职责进行了设定,明确了网络素养宣传教育、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等。但并未对网络行业组织的职责加以明确,(见2021年第4期《法学杂志》汪全胜、宋琳璘著《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完善》)。因此,建议结合目前各地有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权益保护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使其有效发挥作用。
同时,完善执法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一是以规范的执法理念促进执法行为规范。逐步提高执法认识,建立起执法质量为先的评价标准,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性认知理念。二是以科学、严格的审查体系促进问题整改。执法机关应以问题、目标、效果为导向,高度重视并总结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落实审核把关机制。三是以精细化制度促进执法程序规范。将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转化为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以制度引领行为,并在实践中持续对制度加以精细化。四是提高自身的网络素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者必须先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从而才能更好地保障青少年群体的网络权益。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有学者认为,在网络社会治理的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二元共治格局中,并行化治理、吸收化治理和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是三种基本共治模式,其中网络行业组织的技术治理和自律在网络并行化治理中起着主导作用(见2018年第2期《中国法学》郑智航著《网络社会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二元共治》)。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网络治理法治建设的成就之一就是网络行业组织依法“办网、用网、护网”的理念增强,维护网络行业自治与国家监管有序对接的自觉性不断提升,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网络行业组织相继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等行业自律规范,在促进网络行业公平竞争、保护网民信息权益、培养守法诚信意识等方面发挥了行业规制和自我约束作用(见《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徐汉明著《我国网络法治的经验与启示》)。
行业协会在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和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引起重视。一是在法律、法规、政策之外,加快确立行业规范,依托行业协会,制定统一行业准则。二是构建行业协会专人专责的职责划分机制,增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对企业的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分;情况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置。三是建立互联网行业协会,鼓励各公司、机构主动建立对未成年人个人权益进行网络保护的机制,例如设置在线时长限制、禁止夜间通宵游戏上线等。
近年来,互联网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未成年人依赖网络空间学习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权益的保护,还需要多元协同、多元治理。同时,未成年人保护也应朝着全面化、专业化、精细化方向演进,通过家庭、学校、政府、协会、企业等共同发力,真正把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