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

为智慧法院规范化、可持续化建设指明方向

——浅谈《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实施,有利于通过技术规则约束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建设、应用、保障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法院的在线运行机制,更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使用便利,也为下一步智慧法院的规范化、可持续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以下简称为《在线运行规则》)正式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为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活动提供了极大便利,取得了显著成效。该规则是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智慧法院建设和运行的第三份规则,是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一环,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新里程碑。

  《在线运行规则》的实施有利于通过技术规则约束全国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建设、应用、保障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法院的在线运行机制,更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使用便利,也为下一步智慧法院的规范化、可持续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从程序规则到技术规则的转变

  《在线运行规则》共5个部分45条,主要包括在线运行的基本原则、系统建设、应用方式、运行管理等。对照最高法之前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可以发现,《在线运行规则》特色鲜明:前两者均为调整特定纠纷解决活动(在线诉讼或在线调解)的程序规则,旨在确保在线纠纷解决活动遵循一定的程序,既契合司法规律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又适应线上开展纠纷解决活动所带来的新变化,本质上是程序规则,是纠纷解决程序的一部分;但《在线运行规则》主要是关于诉讼平台、调解平台等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保障的规则。例如,《在线运行规则》明确了智慧法院系统包括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等在内的九大组成系统,明确了各系统的构成要素及其主要功能配置。这些规则并非纠纷解决程序的组成部分,属于技术规则。从这个意义上看,将《在线运行规则》称之为技术规则似乎更妥当。

  将技术规范纳入到规则建构视野,改变了过去那种只关注在线纠纷解决程序规则的窠臼,这是适应智慧法院建设的必然选择。尽管线下法院也需要相应的物理设备等基础设施支持,但其对司法品质的影响不是必然的、绝对的,审判的质量更多取决于程序的公正性和审理者的公正性。与之不同的是,智慧法院的司法质量不只由程序的公正性、审理者的公正性所决定,还由信息系统的品质所决定,即在一定程度上信息系统的品质可以对司法公正起到基础性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智慧法院试图以线上行为替代线下行为,若希望线上行为取得与线下行为相似或相同的效果,那么信息系统的品质和功能必须达到相应水准。目前,从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现状来看,除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统一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外,各地法院还有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这些系统虽各具特色,但也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功能不齐全、兼容性差、品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当前,智慧法院建设已经走过了从无到有的阶段,亟须解决从有到优的问题。可见,从出台程序规则到出台技术规则的发展,意味着我国智慧法院建设路径的新调整,也标志着我国智慧法院建设迈入了新阶段。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特点

  其一,信息系统构成标准与功能标准相结合。《在线运行规则》对智慧法院九大信息系统的构成和功能均作了统一要求。例如,《在线运行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智慧审判系统应当包括的子系统: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电子卷宗流转应用系统、智慧裁判辅助系统、量刑规范化系统、庭审语音识别系统等;还规定了智慧审判系统应当具备的基本功能,包括案件信息管理、审限管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类案智推、文书辅助生成、量刑辅助等功能。这既明确了对智慧审判系统结构的要求,又对智慧审判系统的基本功能提出了要求。即,明确各地在信息系统建设上,既要保持形式上的基本一致,又要保持功能上的基本一致。

  其二,司法业务与司法辅助业务、司法行政业务相结合。根据《在线运行规则》的规定,我国智慧法院信息系统所涵盖的业务既有司法业务,也有司法辅助业务和司法行政业务,是全业务、全流程、全节点的综合性系统集成。例如,量刑规范化、智能裁判辅助等是典型的司法事务,而审判流程管理、语音识别等则是典型的司法辅助事务,诸如人事管理、审务督察等则是典型的司法行政事务。对各地法院而言,可能在某一方面有所成就,但按照《在线运行规则》的要求,智慧法院并不只是某一方面的信息化,而是全面的信息化,未来还应进行全面的智慧法院建设。

  其三,技术规则与诉讼指引相结合。《在线运行规则》既有技术规则方面的内容,又为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运用智慧法院信息系统提供了操作指引,具有一定的融合性。例如,《在线运行规则》“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部分规定的主要是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功能要求,属于技术规则范畴,目的在于规范法院建设智慧法院的行为,确保智慧法院建设的系统构成统一、功能标准统一。智慧法院建设归根结底是要服务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其应用主体毫无疑问包括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因此,《在线运行规则》明确了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开展在线活动所依托的平台及其应用方式,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运用信息系统进行指引。

  其四,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线运行规则》既有“刚”的一面,也有“柔”的一面。“刚”的一面指,要求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必须具备基本构成、基本功能;“柔”的一面则体现为允许在信息系统构成和功能方面有所创新、发展。例如,《在线运行规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智慧服务系统应当具备诉讼指引、在线调解及名册管理、在线立案、在线交费、在线证据交换、在线委托鉴定、在线保全、在线庭审、在线执行、在线阅卷、在线查档、在线送达、在线公告、跨域诉讼服务等功能。”其中,“应当”一词表明,其后列举的诸多功能是刚性要求,智慧服务系统必须具备这些基本功能,而“等”字则表明允许智慧服务系统具备其他功能,可以由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在线运行规则》在系统构成和功能的表述上均采用了上述方式,这表明该规则对智慧法院建设而言只是一个最低限度要求,并不排斥各地法院根据司法实际拓展新功能。


  智慧法院建设的未来

  《在线运行规则》对促进智慧法院信息系统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建设性意义。当然,它也只是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未来还应在实践探索基础上,解决智慧法院建设中面临的深层次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其一,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法院建设智慧法院的积极性不同,需要最高法、各省高院对建设方案和路径进行统筹,明确主体责任,稳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其二,《在线运行规则》规定的信息系统的构成和功能标准,只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性要求。鉴于司法本身的特质,智慧法院建设还需要更严格的技术配套标准。因此,下一步应着力解决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从有到优的问题,将打造用户友好型信息系统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重点任务。

  其三,《在线运行规则》虽然解决了法院内部信息系统建设问题,但法院的信息系统和外部信息系统如何协同仍有待考察、研究。目前,许多地方法院采取的是自行和公、检、司等机关部门协同的方式,下一步应在顶层设计层面推动法院信息系统和外部系统的协同发展。

  其四,还需要更细化的应用指南配套,才能使《在线运行规则》具备更好的可操作性。未来,应当制定详细的法院信息系统操作指南手册,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技术指导。

  (本文为中国科协战略发展部支持项目的研究成果。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