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加强统计信用公共数据法治化管理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对统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规范为依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管理要求,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信用惩戒和修复、相对人的救济与监督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是指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由此可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管理实质上是依托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公共数据的识别、采集、流转、共享、公开、应用而展开,其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惩戒通过向社会开放该类企业失信数据的方式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法治统计建设规划(2021-2025年)》也明确,要进一步完善统计部门政务信息和统计数据等统计公共数据面向社会的开放应用机制。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不仅是统计领域对严重失信企业的反向激励管理规范,也是统计领域公共数据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征求意见稿》来说,在加强统计领域公共数据法治化管理方面,有几个点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建议明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数据的公共数据属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数据,是各级统计机构在统计监管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具有严重违法情形的企业的有关信息数据。从信用管理角度看,在《征求意见稿》指定平台公开这些有严重违法情形的企业信息数据,可以实现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和教育,从而实现信用监管工具的激励效果。但是,从统计信用公共数据管理的角度看,统计严重违法企业信用数据在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管理流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其公共数据的法律属性,尤其是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环节上,要强化公共数据协同治理的法治机制。当前各行业、各地方均在加强公共数据治理的立法工作,例如,浙江省已经制定《浙江省公共数据管理条例》明确,信用公共数据要纳入地方公共数据统筹管理。因此,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数据共享机制的完善,需要充分考虑统计领域与各地方、各行业在相关公共数据管理上的协同机制的建立,防止出现该类数据管理的条块冲突。

  建议建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公共数据的精准化管理机制。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公共数据在不同的数据管理阶段,具有差异化管理需求,需要进一步提升相关规定的精准度,以精准化公共数据治理机制提升统计领域诚信机制建设的治理能效。一是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公共数据的认定建立差异化机制。《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规定,即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存在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失信行为,并且依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是,这些统计严重违法行为与统计严重失信行为是否可以完全等同,值得商榷。《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严格规范本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但《征求意见稿》对认定标准的规范没有进一步明确。建议将“认定条件和程序”改为“认定标准”,且在现有认定条件基础上,研究是否存在其他类型的严重失信情形。同时,可以依据认定条件、失信情节严重程度等级的不同,针对不同类型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共数据在共享和应用上建立差异化共享及应用机制,尤其需要明确部分数据受限共享或者附条件共享的具体情形。二是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公共数据的管理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数字经济时代的统计监管面临的局势更多变复杂,统计信用公共数据治理也面临数字化技术普及与传统治理组织错位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有必要针对统计信用公共数据的管理重点环节(如识别、共享、开放等)制定配套标准化规范,并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定期组织对标准执行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修订,通过动态标准化机制的引入,保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公共数据治理即时回应相关需求和变化,从而提升整体治理的精准性。

  建议强化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公共数据的社会化应用机制。《征求意见稿》目前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公共数据的应用层面仅限于通过公布信用“黑名单”的方式,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社会声誉制裁,属于单一化的反向法律激励机制。但是,严重失信企业信用公共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统计数字化治理和信用数字化治理中,均具有较高的社会化利用价值,不能仅将制度激励目标局限于对严重失信当事人的反向激励上,尤其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认定条件,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均为已经接受相应行政处罚的企业,再针对这些企业设定声誉制裁,有变相加重处罚之嫌。从最大化发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公共数据治理效用的角度看,建议《征求意见稿》建立多元化数据应用机制。一是可以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公共数据集,开展定期数据处理和工作分析,对统计工作的执法情况和监管对象的体验情况进行定期综合化梳理,并根据相关分析结果持续改进统计信用监管工作,提升统计公共服务质量。二是可以对集中度较高、发生频率较大、社会影响较恶劣的案件数据开展定向预警,对有发生严重失信风险的企业进行引导、劝告、建议或者提醒、告诫等指导性措施。三是可以将典型案例数据脱敏脱密处理后用于统计企业信用培训与统计诚信建设宣传,从而以多元化公共数据应用机制,促进统计信用公共数据治理实现治理效用的最大化。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标准化法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