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兼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7日。
《管理办法》共6章40条,分为总则、收集、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我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我国历来重视对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的安全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较早地提出“无害化处理”的概念和基本要求。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增设专章规定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2014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提出了在我国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首先,从主要内容看,《管理办法》是对动物防疫法和《意见》确立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本制度进行的重申和细化落实。比如《管理办法》重申《意见》提出的无害化处理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强调生产经营者是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对无害化处理的属地管理责任,要求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设计处理能力应当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等。
其次,《管理办法》对我国长期推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技术经验和举措进行全面总结。比如《管理办法》第二条将无害化处理体系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隔离场所并在第三十条对隔离场所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第三条根据长期的实践经验明确了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范围;第七条规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技术规范,这些技术规范包括最初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管理办法》第二章,根据经验总结明确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者收集要求、运输车辆管理规范、运输车辆的配置要求、运输作业要求、收集环节防疫要求等。《管理办法》第三章,根据以往的经验总结和技术规范对无害化处理涉及上下游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
再次,《管理办法》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比如,规定收集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须配备专用运输车辆,且车辆须配备能够接入国家监管监控平台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农业农村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加强全程追溯管理;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相关细节进行全程监控。
最后,《管理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定,使执法部门在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时有章可循。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乡村振兴法治研究中心)